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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自用后和矿山开采利用后剩余砂石土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名称: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自用后和矿山开采利用后剩余砂石土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4305270003/2024-08050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绥宁县
发文日期: 2024-02-02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4-02-02 有效期: 长期

SNDR2024-01001

绥政办发〔20243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自用后和矿山开采利用后剩余砂石土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有关单位:

《关于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自用后和矿山开采利用后剩余砂石土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22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

自用后和矿山开采利用后剩余砂石土利用

管理办法(试行)

为全面加强我县合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及矿山开采中产生的矿产资源的管理,防止国有资源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 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此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矿产资源是指县域内经立项审批的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的道路交通建设、城镇建设、产业项目建设、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土地开发整理、矿山治理、地灾防治、国有土地建设、农村建房等合法用地项目建设施工及矿山开采过程中所产生的可利用的自用后剩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

第二条建设用地内砂石土资源及矿山开采产生的砂石料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砂石土资源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此类砂石土资源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及矿山开采产生的砂石料资源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处置,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

第四条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红线范围区内的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原则上用于项目区场地平整或用于本工程建设项目。自用后仍有剩余的,按本规定处置。

非砂石生产矿山在矿山剥离、井巷开拓、选矿产生的砂石料,优先供该矿山井巷填充、修复治理等。在综合利用后仍有剩余的,参照本规定处置。

第五条 处置流程

(一)申请。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前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矿产资源处置申请。申请时应提供项目立项文件、项目用地审批材料、项目设计方案或上级批准的项目实施文件等,申请内容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矿产资源储量预估量及处置建议等。

(二)受理、价格认定。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处置条件的项目进行受理,并核实储量(20个工作日内);报县发改局进行价格认定(20个工作日内);项目建设单位将受理单位审查通过书(确认书)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三)处置。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储量核实、价格认定等相关材料,提出处置方案报县财政局备案,并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5个工作日内)。

矿产资源储量小于10万吨,处置方案由分管自然资源副县长审批;矿产资源储量大于10万吨(含),处置方案由常务副县长审批。

处置平台及方式。由县自然资源局通过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市场公开竞价方式处置。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或矿山企业在同等价格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条拍卖所得收入缴入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委托勘测、评估鉴定、拍卖、开挖、转运、看护等相关费用在拍卖收益中列支。从矿产资源处置县级净收入中提取30%用于工作经费,资金拨付到县自然资源局和相关单位,具体分配方案由分管自然资源副县长审核把关。

第八条施工项目剩余矿产资源设置统一堆放场,由项目主管单位、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确定,项目施工单位负责矿产品的开采,并运送到指定位置,属地乡镇派专人看管,所需费用纳入成本核算。堆放场选址和建设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加工利用单位应提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工作,确保安全加工。

第九条部门职责

1.项目主管单位,应及时将施工项目剩余矿产资源处置方案纳入项目施工整体设计方案,确保设计方案的完整性、可实施性。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向自然资源局申请矿产资源处置;督促施工单位将受理单及时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确定剩余矿产资源堆放场。

2.自然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剩余矿产资源处置工作。

3.项目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要履行好安全生产、矿产资源的开挖、转运、看护等监管责任,妥善处理好周边矛盾,确保工程项目顺利施工。

4.各审批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全程监管;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共享。

第十条各项目业主单位和工程建设主体要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加强项目管理。要严格按照项目设计方案组织施工,严禁借项目剩余料存在涉矿产品的名义,超施工范围、违背设计方案乱采乱挖、破坏环境。严禁私自销售矿产品。若违反规定,以非法采矿论处。

第十一条加强砂石资源日常监管和执法,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以各类工程名义违法采矿行为。涉嫌非法采矿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间,国家、省和市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的处置方式另有规定的,从上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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