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要闻 > 公示公告
致绥籍出境人员及家属的一封信
时间: 2020-03-21 17:08 来源:绥宁县 【字体:

绥籍出境人员及家属: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县委县政府团结带领全县人民,坚决贯彻落实“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万众一心、众志成城,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的态势不断巩固和拓展。但随着境外疫情扩散蔓延,输入性风险增大。为巩固全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成果,保障全县人民健康安全。我们向广大绥籍出境人员及家属提出以下倡议:

  1.加强个人防护。回国途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密闭性强、人员复杂,交叉感染风险大,要相信并严格执行所在国政府防控措施要求,在当地加强自我防护。应避免前往人员密集场所,尽量减少与他人近距离接触,正确佩戴口罩、勤洗手,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2.及时就医。归国途中若出现发热、咳嗽、胸闷、乏力等不适症状,请勿恐慌,戴好口罩,及早到医院就诊治疗。

  3.提前报备。如果您家中有亲人在国外求学、工作、经商,请把上述疫情防控要求及时告知,提醒他们及早采取防范措施。若近期有返绥计划的,本人或其家属必须提前2日如实向境内居住地或目的地所在社区(村)或绥宁县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0739-7611566)如实报告,报告事项包括绥籍出境人员姓名、联系方式、返绥日期、所乘飞机航班号、车船班次,包括是否直接返绥或在其他城市中转返绥等情况,如实填报健康登记。

  4.真实负责地配合流行病调查和体查。归国人员在约定时间进入绥宁县境后,应直接与县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联系,配合工作人员做好流行病调查。凡绥籍出境人员及家属迟报、漏报、瞒报、不报返绥情况,造成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返绥人员不报告或故意隐瞒旅居史、相关病例接触史及病情,造成疫情扩散,妨害传染病防治、危害公共安全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服从管控要求。来自重点区域返绥人员须先到县人民医院专门病房进行血常规、CT检查和核酸检测,有症状的必须在县人民医院专门病房继续留观,如发现核酸检测呈阳性的,一律送市中心医院集中治疗。没有症状的,送县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站集中观察14天。以上所有费用按上级文件要求办理。

  衷心祝愿各位健康、平安、幸福!

  县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3月1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主办单位: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绥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网站地图
政务服务热线:12345 E_MAIL:admin@hnsn.gov.cn(仅受理网站维护相关事宜)
湘公网安备43052702000102号 备案号:湘ICP备05013746号-1
网站标识码:4305270003
主办单位:中共绥宁县委、绥宁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绥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