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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清明前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20-04-01 11:00 来源:绥宁县 【字体:

各乡镇党委、政府,市属、县直各单位,各工作组:


  为切实巩固我县疫情防控工作成果,坚决实现不反弹、不逆转,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清明节前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倡文明祭祖探亲


  1.劝导境外人员和疫情中风险地区人员、个人健康码为黄码红码人员暂缓返绥祭祖探亲。提倡网络祭扫、代祭服务。


  2.严禁举办聚集活动。只允许以家庭为单元的合法祭祖活动,严禁组织家族祭祖、群体上坟山扫墓,严禁跨村、跨乡组织聚集祭祖,严禁组织和参加龙灯、庙会及其他民俗表演,严禁组织和参加家庭成员以外的聚餐、聚会,严禁提供和租赁社会车辆祭祖,严禁提供清明宴请场所和办宴设备。提倡厅堂敬献鲜花等简约文明方式表达悼念逝者、寄托哀思、缅怀先人。


  二、加强健康卫生管理


  3.落实人员流动报告制度。所有拟在清明节前后(3月27日至4月15日)进入绥宁的县外人员(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要提前将本人姓名、所在境外国家(地区)或国内省市县、具体行程(含转机等)、所乘交通工具、返程日期、联系方式、个人身体状况等信息向拟抵达地所属村(社区)或所在单位报告。所有邀请、接待或安排外地人员来(返)绥宁的单位及家庭,必须提前如实向属地村(社区)报告来(返)绥宁人员情况。村(社区)和有关单位按照信息报送要求及时、准确报告。


  4.落实人员信息登记制度。全县所有宾馆酒店要严格做好入住人员登记管理,宾馆酒店、房屋出租户等接受县内来(返)绥宁人员入住的,必须立即向属地村(社区)和辖区派出所报告。


  5.落实干部职工报告制度。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严格内部人员管理,严格请销假制度并落实备案登记。干部职工出县必须如实报告个人去向,不允许出国(境)。


  三、压实疫情防控责任


  6.加强安全管理。做好交通管理工作,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各乡镇要加强交通隐患排查,严查超限超载超速和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各乡镇要采取广播、流动宣传车、多媒体、标语等多种形式宣传森林防灭火知识,严禁明火,严禁火源上山,严禁放孔明灯,禁炮区域内严禁放鞭炮,严禁烧荒、烧灰、烧田坎草等行为。要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和疲劳厌战情绪,认真履行森林防灭火“五包”责任制,组织力量巡护巡查,强化景区、林山和墓地防控措施;要完善各级应急扑火队伍,随时做好扑救林火、立足救大火的准备;要严厉打击各种失火行为,烧荒30亩及以上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严肃追责问责。对于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不报境外及国内中风险地区来(返)绥人员情况或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相关工作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存在失职、漏排漏管等问题的县直单位、乡镇、村(社区)实行责任倒查、追责问责;对隐瞒不报的境外来(返)绥人员,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各项费用,并追究相关法律后果。


  8.发动群众举报。广大群众发现境外和国内中风险地区来(返)绥宁人员不如实报告或不遵守管控规定等线索,可向县委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各乡镇值班举报电话举报。举报信息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100—200元现金奖励。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情形的,奖励首位举报人。各乡镇要做好值班值守,及时接听接受相关人员行程报告和群众举报,依法依规做好管理服务。


  县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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