Ø 适用对象
经东道国政府正式批复认可、湖南企业主导建设或运营、带动湖南实体经济发展效果明显的境外经贸合作园区
Ø 支持措施
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认定为省级境外园区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对经商务部、财政部考核认定为国家级境外园区的,一次性再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Ø 政策依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018〕13号)
Ø 申请途径
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Ø 申请材料
按照市州每年的申报通知规定执行
Ø 主管部门
商务部门 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