Ø 适用对象
生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生产首批次新材料的企业
Ø 支持措施
1.制造《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内装备,且在特定期间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或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投保的企业,在装备交付用户、保单正式生效、累计保费满20万元后,中央财政按照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保险补偿。
2.对通过工信部评审且公告的的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内新材料产品,且于特定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的企业,中央财政进行保费补贴,补贴额度为投保年度保费的80%。
Ø 政策依据
1.《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9〕225号);
2.《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7〕222号)。
Ø 申请途径
根据省工信厅门户网站公开发布的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申报
Ø 申请材料
无
Ø 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