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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政办发〔2019〕32号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
补充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有关单位: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绥政办发〔2019〕20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19年5月13日印发实施,为进一步加强对《通知》的理解,便于实际操作,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31号)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通知》中相关内容的补充说明
1.建设单位。《通知》中所称的“建设单位”,也称为业主单位或项目业主,是指建设工程的投资方,对该工程拥有产权,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主要履行提出建设规划、提供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的责任。
2.工程咨询机构。《通知》中所称的“工程咨询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包括:规划咨询、项目咨询、评估咨询和全过程工程咨询。
3.前期工作的评估或评审。《通知》第一部分第(三)点中所称的“前期工作的评估或评审”,是指县发改局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对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或评审论证,出具评审结论。
4.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通知》第一部分第(三)点中所称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是指与工程建设相关联且为项目实体建设服务的费用,包括土地征补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可研报告编制费、环评报告编制费、勘察设计费、联合试运转费、生产准备费、劳动安全性评价费、研究试验费、全过程造价咨询费(含概算、预算编制费)、第三方质量检测费、招标代理费、监理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项目评估评价论证费等。
5.预备费。《通知》第二部分第(一)点中所称的“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分年度计算)。
6.限额设计。《通知》第二部分第(一)点中所称的“限额设计”,是指在立项批复的建设规模及标准和估算金额内,对工程项目进行初步设计。
7.概算明细。《通知》第二部分第(一)点中所称的“概算明细”,包括各分部或分项设计工程量、概算定额、相关费用的取费依据、概算金额、工期和年度计划。
8.编制项目预算。《通知》第二部分第(二)点中所称的“编制项目预算”,包括主体和附属、配套工程,与工程配套的设备、生产工具器具等的预算。并提供工程量清单、预算定额、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按不超过工程直接费的5%计列)。
9.货物。《通知》中所称的“货物”,是指与建设工程相关的主要材料和重要设备。办公及生活用品用具、交通运输工具、公用设施设备等属于政府采购范畴,按政府采购政策执行。
10.相对公开的方式。《通知》第二部分第(三)点中所称的“相对公开的方式”,包括“四议两公开”、局党组会或局务会、公示栏公示等方式。
11.工程变更。《通知》中所称的“工程变更”,包括工程量变更、工程项目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地点)变更、质量标准变更等。
12.项目验收。《通知》中所称的“项目验收”,是指政府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如需进行法人验收的,从其行业规定。
二、关于项目管理的补充规定
1.项目可研及概算。
(1)建立项目可研及概算评审的机构库。由县发改局组织建立项目可研及概算评审的机构库。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选定3家机构建立机构库,入库的机构必须具备甲级资质且在绥宁县城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机构库一年一评价。全县所有项目的可研及概算评审机构,原则上从机构库中采用轮流委托的方式确定。
(2)概算的评审。4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对投资概算书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县发改局初审、分管副县长审核、常务副县长审批后,由县发改局下达概算批复。
5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其投资概算书经县发改局初审、分管副县长审核、常务副县长审批后,由县发改局下达概算批复。
所有调概的项目,其调整后的概算,必须进行概算评审。
(3)可研及概算评审费用。可研及概算评审费用由县发改局统一支付。县财政将相关评审费用纳入县发改局的年度财政预算。
2.项目预算评审。
(1)资料提交。建设单位根据立项批复和设计图纸编制预算,经审核签字盖章后,县财政局相关资金管理股室签章确认资金计划。工程设计图纸(纸质和CAD图纸),具有工程量清单格式的工程预算(纸质版和造价软件电子版、无软件版的需Excel版)。评审过程中,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设计、调整预算,以维护经审核批复的设计成果的严肃性。
(2)评审过程。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尽可能一次性、完整地提供详细资料,不能搞试评看有多少造价。
(3)初审结果回复。初审结果出来后,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应在十五天内对初审结果予以回复,未回复的视为认可。
(4)预算准确率。为加强建设单位督促设计、造价咨询单位的责任心,确保送审工程预算的准确性,减少预算评审成本开支。
当建设单位送审工程预算单个项目审减率超过10%时,对建设单位当年或下一年度部门预算项目资金或办公经费按该项目审减率超过10%部分同比例扣减。
因建设单位聘请造价咨询服务机构自身原因,对单个项目预算评审在送审金额基础上增减金额大于等于8%、小于15%时,按该项目造价咨询费合同价款70%结算;大于等于15%时,按该项目造价咨询费合同价款50%结算。
3.项目招标。
(1)核准。投资5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服务,3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均由县招标投标服务中心按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核准。如建设单位自愿采用公开招标的,则按公开招标的方式核准。限额以下的邀请招标,由招标人以邀请函的方式直接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项目建设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鼓励招标人邀请县内法人企业。招标方式核准前必须提供立项批复文件、概算批复文件和预算评审报告等资料。
(2)开标。由招标代理公司自行确定开标地点。开标室、评标室必须具备视听监控设施,并对开标、评标进行全程监控。
(3)评标专家的抽取。由项目业主单位在县招标投标服务中心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五名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不设业主评委。
(4)监管。由县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4.工程验收。工程完工、施工单位检查自验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由建设单位按不同的验收类别,依据行业主管部门的验收规程,对工程进行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结论。
主要参加验收单位包括建设单位、代建机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也可邀请运行管理单位参加。
5.项目结算评审(审计)。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结算送审时,必须对结算资料进行初审,经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保证所提交的资料(含有尺寸显示的影像资料)真实、完整、合法、齐全,并承担所提交的资料不实不全、虚假隐匿等违规行为的全部责任。
(1)资料提交。结算所提交的资料,必须是经建设单位初审的施工单位所提交与本工程相关的全部结算资料。资料提交后,在结算评审(审计)过程中,除评审(审计)人员要求提交补充资料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补充资料和追加工程结算金额。
(2)工程量签证。施工设计图纸范围内的隐蔽工程及工程变更,必须由施工单位现场技术负责人、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施工现场代表签字认可。施工设计图纸范围外的隐蔽工程及工程变更的工程量签证,可邀请财评或审计跟踪人员参加。
(3)材料调差。在施工合同中对主要材料调差可以约定不作调整或明确风险包干幅度。即当材料变幅在风险幅度以内的不予调差;当超过风险幅度时,由甲乙双方在第一次签订正式施工合同时约定,未约定的仅调风险幅度以外的部分。合同中未约定的按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施工合同范本执行。
(4)检验试验费。施工过程中,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
对检验结果一方有异议需重新检验,如检验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一致,其检验费用由异议方承担;否则由原送检单位承担。或由建设单位依据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5)设备试运行。承包人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6)材料超运距。材料超运距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施工现场代表,在施工过程中一同认定运距和所涉及的工程量。
(7)影像资料。包括录像及照片(有尺寸显示的照片、本项子目的全景照片),计算简图等。
(8)资料完整性。为维护工程项目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在项目结算审核过程中,除结算审核人员要求提供补充资料外,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对工程量签证签字后,不得以不注意看或未看清楚及不懂而反悔不承认所签工程量。建设单位不得以漏算、漏计或其他理由,另行补充资料,以达到增加工程项目结算金额之目的。
(9)抽查结果采用。结算审核人员必要时可到工程现场进行抽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予以全力配合。当签证单、竣工图所示工程量与抽查结果不一致时,其计结方式如下:
抽查结果比报送工程量多,同类别所有工程量按建设单位审核报送的工程量,经评审复核的结果结算;
抽查结果比报送工程量少3%(不含)以内的,抽查部分按实抽工程量计算,其他同类别未抽查部分按建设单位审核报送的工程量,经评审复核的结果结算;
抽查结果比报送工程量少3%~10%时,其他同类别抽查部分按实抽工程量结算,未抽查部分按抽查的工程量平均减少比例,在经评审复核结果的基础上核减工程量进行结算;
抽查结果比报送工程量少10%(含)以上时,有弄虚作假行为嫌疑,按抽查工程量最大减少比例,在经评审复核结果的基础上核减工程量进行结算。
(10)项目结算。为加强建设单位督促造价咨询单位的责任心,确保结算审核的准确性,减少结算审核成本开支,当建设单位送审工程结算单个项目审减率超过5%时,对建设单位当年或下一年度部门预算项目资金或办公经费按该项目审减率超过5%部分同比例扣减。
当单个结算项目审减率超过5%时或因施工单位漏报项目,对该项目超出部分和再行追加项目所导致的咨询服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在出具评审报告时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6.服务费审批。与工程相关的服务费,在服务费预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必须报县政府审批。单项合同服务费5万元(含)以内的,由分管副县长审批;5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以下的,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常务副县长审批;2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核、县长审批。
7.工程勘察和设计。勘察和设计等服务,应事先按规定办理好相关手续,签订合同以后才可实施。其服务费的确定可以采用概算(估算)价暂定,最终审定预算价超过概算(估算)价或低于概算(估算)价10%以内的,服务费不予调整;审定预算价低于概算(估算)价10%以上的,按审定预算价计算调整。
工程勘察单位,应根据工程地形情况,合理选择勘察(探)点,因勘察不准,导致大幅增加工程造价的,其勘察费按合同及实际完成的勘察工作量金额的70%计算,履约合同随主体工程完工而结清。因勘察弄虚作假,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回该项目所支付的勘察费,并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力。
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单位应精心优化设计,同一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修改设计3次以内(含3次,经建设单位认可的修改)不得增加设计费。同一地点建设项目、同类别的类似建(构)筑物超过2幢(座、处,含2幢),按原类似项目设计费的50%计算。套用设计按该项目设计费的30%计算。
因设计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回该项目所支付的设计费,并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力。
8.工程监理。工程施工监理应严格实行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造价和安全控制,加强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协调好施工各方的关系。
对非建设单位原因超过施工合同工期(含建设单位批准同意延长的工期),现场监理又对工程进度未采取督促措施,不得增加监理费;虽然采取了督促措施,但工期仍然延期的,延期所增加的现场监理费,由施工单位承担。
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工程项目变更及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工期延长,可按实际在工地的监理工程师(员)人数及实际工作天数(每月在工地天数不少于22天)按每人每月不超过4000元的标准核算支付。总监在我县常驻工地履行总监职责的,可按每月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据实核算支付,如总监同时担负2处(含)以上工地监理任务的,按一般监理人员对待。
9.第三方检测。第三方检测单位应严格按规范规程操作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如对同批次、同种类的材料,不同的检测单位所检测的结果出入较大时,由两家检测单位再次共同检测,其检测费用由检测失误方承担;由建设单位追回所付检测失误单位的服务费,并将检测失误单位列入信用信息网“黑名单”,限制其单位在我县承接第三方检测业务。
10.咨询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规范和规则,实事求是地做好咨询服务工作。因咨询服务机构履职不到位造成项目重大变更或超概的,扣减该项目相关咨询服务费合同金额的30%;因咨询服务成果失实(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回该项目所支付的咨询服务费,由其承担所有损失并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力。
本补充通知与绥政办发〔2019〕20号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不一致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附件:1.绥宁县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批表
2.绥宁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送审表
3.建设工程一类变更审批表
4.建设工程二类变更审批表
5.建设工程重大变更审批表
6.工程量签证单
7.设计图纸范围外变更工程量签证单
8.工程量抽查表
9.工程预算送审承诺函
10.工程结算送审承诺函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30日
附件1
绥宁县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批表
编号: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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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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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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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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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算编制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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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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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研报告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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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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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算评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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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报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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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资金管理股室审核资金 来源情况 |
资金来源情况: 审核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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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算情况 |
送审金额 万元,会审审定金额 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用 万元,设备费 万元,其他费用 万元,预备费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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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意见 |
(盖章) 分管负责人签名: 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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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局 意见 |
初审意见: (盖章) 分管负责人签名: 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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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副县长 审核审批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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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副县长 审批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2
绥宁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送审表
送审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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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批复文号或领导批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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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类别 |
预算□ 结算□ |
合同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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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工程计划金额(元) |
元。 概算□ 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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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工程送审金额(元) |
元。 预算□ 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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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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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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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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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意 见 |
公章: 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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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 来 源 |
投资 计划 (概算)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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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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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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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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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融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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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自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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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资金主管 股室意见 |
公章: 股室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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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评中心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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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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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保管。预算评审请注明项目概算金额和送审金额;结算评审请注明合同金额、预算评审金额和结算送审金额。
附件3
建设工程一类变更审批表
(依据绥政办发〔2019〕20号文件) 编号: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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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
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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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万元) |
|
本次变更造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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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变更造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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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原由及变更内容和造价(附造价计算): 建设单位(盖章) 施工现场代表: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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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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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现场审查会相关人员审核意见: 参加会议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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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副县长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
注:单项工程造价增减为20万元(含)以下,且累计变更总金额50万元(含)以下的变更为一类变更。由建设单位提出变更方案,经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由分管副县长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召开现场审查会。相关人员和分管副县长根据现场审查意见分别签署审核和审批意见。
附件4
建设工程二类变更审批表
(依据绥政办发〔2019〕20号文件) 编号: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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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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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
合同价(万元) |
|
本次变更造价 |
|
累计变更造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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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原由及变更内容和造价(附造价计算): 建设单位(盖章) 施工现场代表: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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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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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现场审查会相关人员审核意见: 参加会议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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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副县长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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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副县长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
注:单项工程造价增减大于20万元,或累计变更总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变更为二类变更。由建设单位提出变更方案,报分管副县长同意后,由常务副县长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召开现场审查会。相关人员和分管副县长及常务副县长根据现场审查意见分别签署审核和审批意见。审批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变更预算送县财政局财评中心评审。
附件5
建设工程重大变更审批表
(依据绥政办发〔2019〕20号文件) 编号:
工程名称 |
|
建设单位 |
|
施工单位 |
|
合同价(万元) |
|
本次变更造价 |
|
累计变更造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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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原由及变更内容和造价(附造价计算): 建设单位(盖章) 施工现场代表: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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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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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现场审查会相关人员审核意见: 参加会议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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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副县长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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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副县长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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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长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
注:累计变更增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除按二类变更规定程序审核外,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向县人民政府书面说明情况,报县长审批,必要时由县长组织召开现场审查会。
附件6
工程量签证单
(依据绥政办发〔2019〕20号文件) 编号:
工程名称 |
|
施工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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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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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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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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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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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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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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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意见: 项目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
监理单位意见: 现场监理签字: 年 月 日 |
建设单位意见: 现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
注:设计图纸范围内的隐蔽和变更工程的工程量签证用此表。
附件7
设计图纸范围外变更工程量签证单
(依据绥政办发〔2019〕20号文件) 编号:
工程名称 |
|
施工单位 |
|
项目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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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部位 |
|
工程地点 |
|
施工时间 |
|
简 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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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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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意见: 项目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
监理单位意见: 现场监理签字: 年 月 日 |
建设单位意见: 现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
项目跟踪单位意见: 跟踪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8
工程量抽查表
(依据绥政办发〔2019〕20号文件) 编号: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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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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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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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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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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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工程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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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草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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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工程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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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增减比例计算 |
最大: |
最小: |
平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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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意见: 项目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
建设单位意见: 现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
抽查单位意见: 抽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注:抽查单位抽查人员至少二人参加。
附件9
工程预算送审承诺函
绥宁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我单位负责建设的 工程,由 (设计单位)设计,
(造价咨询单位)编制预算,现将经我单位初审的工程预算及相关资料送交贵单位,请予进行预算评审。在此我们郑重承诺:
一、工程预算是根据施工设计图纸和现场实际情况编制。所提交的立项批复、概算批复、工程预算、施工设计图、计算图式及主要材料设备询价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并经我单位初审认可。
二、该建设工程未开工建设。
三、所提交的预算及相关资料为本项目的全部资料,且真实准确,评审过程中不再提出其它调整或补充要求,贵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的15天内签署回复意见。如该项目审减率超过10%,同意对建设单位当年或下一年度部门预算项目资金或办公经费按该项目审减率超过10%部分同比例扣减。
今后如发现送审资料不实不齐全,有虚假、隐匿等违规行为,愿承担相关责任。
建设单位(盖章) 送审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 负责人签字:
资料送审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10
工程结算送审承诺函
绥宁县 :
我单位负责建设的 工程,由 施工建设,已于 年 月 日完成并验收合格,现将经我单位初审的工程结算及相关资料送交贵单位,请予进行结算评审。在此我们郑重承诺:
一、 所有提交的有关资料已全部经我单位初审认可。
二、所提交的合同文件、工程量签证单、测量记录表、工程量计算表、计算图式及材料质量检验报告、工程竣(交)工验收报告、质检证明等资料是真实、完整和合法的。
三、所提交的结算及相关资料为本项目的全部资料,且真实准确,今后不再提出其它调整或补充结算要求。如该项目审减率超过5%,同意对建设单位当年或下一年度部门预算项目资金或办公经费按该项目审减率超过5%部分同比例扣减,施工单位愿意承担超出部分的咨询服务费。
四、经建设单位及项目主管单位和施工单位商议,一致同意按照财评(审计)结论进行工程结算。
今后如发现送审资料不实不齐全,有虚假、隐匿等违规行为,愿承担相关责任。
建设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 项目经理签字:
送审单位(盖章) 资料送审人员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