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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件名称: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 4305270003/2019-107028  
公开目录: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绥宁县
发文日期: 2019-05-13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9-05-13 有效期: 2024-05-13

SNDR—2019-01005

绥政办发〔201920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

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体制,切实堵住管理漏洞,实现概算精准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化项目前期工作

(一)扎实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报请县人民政府审议决策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对拟提交审议的建设项目进行充分的评估、讨论、研究,报分管副县长原则同意后,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按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科学研究提出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合理提出建设工期,如实规范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单位不得为规避相关决策程序,授意工程咨询机构故意压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搞“钓鱼”工程。

(二)认真落实资金来源。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有明确的资金来源并已纳入财政预算或中长期财政计划。对资金来源不落实或未制定资金平衡方案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三)规范立项审批。政府投资项目一般实行审批制立项。县发改局按规定组织评估或评审后,按程序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决策。未经评估或评审的项目,不得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决策。经政府审议批准的项目,县发改局按规定程序审核、下发立项批复文件。

下列项目实行备案制立项,由主管部门向县发改局报送相关材料,县发改局进行登记备案:投资估算2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上级已经下达了建设任务、资金计划的项目和上级已经批复了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的项目。

二、进一步强化项目限额管理

(一)认真编报和审核项目概算。投资概算应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安工程费用(含房屋类建设项目装修费用)、设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代建费、预备费等。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须根据县发改局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按照限额设计的原则,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和造价咨询机构,同步开展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投资概算。投资概算文本应细化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概算明细,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出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由县发改局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审核后批复。其中,工程投资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分管副县长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会审,由分管副县长审批;工程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常务副县长组织概算会审,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计、司法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分管副县长参加,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加,县直相关部门、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根据会审意见分别签署审核和审批意见,县发改局根据政府领导审批意见下达概算批复。

(二)严格审核项目预算。建设单位根据审核批复后的项目概算项目施工图控制和编制项目预算。

1.建设工程预算。建设工程预算应包括建筑安装工程和附属配套项目等内容。不得将建筑安装工程和附属配套项目分别预算、分别送审,将项目肢解以达到规避公开招标的目的。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主管部门班子成员集体审核;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财政局财评中心评审。

2.服务类预算。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预算,由建设单位提出意见,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

3.货物类预算。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货物类预算,由建设单位提出意见,报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按规定程序进行项目招标。各类建设工程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服务和货物,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工程项目招标前,应基本完成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项目施工合同应当经单位法律顾问或班子成员集体审核,重大项目应经县司法进行合法性

1.4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10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2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2.5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服务,3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以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3.5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20万元以下的服务,30万元以下的货物,由建设单位采取班子成员会议或相对公开的方式确定。

三、进一步落实事中监管措施

(一)严格监管项目实施。各有关责任主体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项目建设,发现违规的,及时处罚处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施工图、施工合同和评审后的工程预算,精心组织施工,安排相应业务技术人员对整个建设过程进行管理,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项目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管。县发改局同有关部门可对在建项目采取现场核查或委托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投资概算的事中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二)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因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及设计缺陷等原因,工程项目确需变更的,且经设计单位认可可以进行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提出工程变更,逐级报批,批准后方可实施。工程变更手续必须在变更实施前办理,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变更。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险情,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向分管副县长书面报告情况,并迅速组织抢险作业,经批准可事后补办项目变更手续。

1.项目概算限额内的变更。工程项目如确需变更,经批准可以在概算内适当调整。

一类变更:单项工程造价增减为20万元(含)以下,且累计变更总金额50万元(含)以下的变更为一类变更。由建设单位提出变更方案,经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由分管副县长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召开现场审查会。相关人员和分管副县长根据现场审查意见分别签署审核和审批意见。

二类变更:单项工程造价增减大于20万元,累计变更总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变更为二类变更。由建设单位提出变更方案,报分管副县长同意后,由常务副县长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召开现场审查会。相关人员和分管副县长及常务副县长根据现场审查意见分别签署审核和审批意见。审批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变更预算送县财政局财评中心评审。

重大变更:累计变更增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除按二类变更规定程序审核外,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向县人民政府书面说明情况,报县长审批,必要时由县长组织召开现场审查会。

2.调增项目概算的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工程变更,并且变更金额将超过原项目概算的,必须在事前进行报告,按程序审批。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县委书记、县长组织召开现场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由县长审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概算调整的资金平衡方案,单个项目的概算调增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原概算的10%

    (三)按工程进度审批和拨付资金。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由县财政局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县财政局在资金拨付时将概算执行情况作为前置条件,对概算执行明显异常的项目暂停拨付建设资金,待项目整改完成后,在批复的概算限额内继续拨付资金。拨款审批程序如下:

1.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资料;

2.建设单位审核后向县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拨款;

3.分管副县长审核;

4.常务副县长审批;

5.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县长审批。

在工程结算审计或评审结论前,累计支付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80%,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费用支付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70%。

四、进一步强化事后监管

(一)及时进行项目验收。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特别重大的项目应在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

(二)严格进行项目审计和结算评审。县审计局将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控制情况作为重要审计内容纳入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有关专项审计,强化违规超概算问题查处。建设单位应当据实、及时、全面提交整个项目建设相关资料,报县审计局、县财政局进行项目审计和结算评审。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严格把关,认真履行结算初审职责,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不得将建设工程以外的费用计入工程结算造价内,不得将主要建筑安装工程和附属配套项目拆分送审。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应当及时作出审计或评审结论。

1.县审计局依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决算实施审计监督,重点对下列项目进行审计:总投资超200万元的项目;变更额度较大的项目;其他需要进行审计的项目。

2.50万元以上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由县财政局财评中心进行评审。

3.50万元(含)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根据合同内容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不另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进行抽查审计。

(三)按时搞好项目移交。项目完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完整移交相关设计图纸和数据资料,确保项目交付使用和正常维护。接收单位应加强与建设单位的沟通衔接,及时交接,并制定合理使用利用国有资产的办法、制度和措施。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要督促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防止国有资产闲置和浪费。

五、进一步强化项目管理惩戒问责

(一)对存量超概项目的惩戒办法。本通知印发以前未经批准和结算的超概项目,由建设单位和责任部门承担超概资金筹措任务。对超概10%及以上且超概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存量超概项目,建设单位须按要求提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及有关附件材料,并报行业主管部门评审,在对调概环节和原因进行分析、划清责任并整改后,再向县发改局报送概算调整申请,由县发改局组织评审核定后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决策。其中超概100%以上或超概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决策前,县发改局须先商请县审计局进行专项审计,分析原因、划清超概责任,按有关规定追责问责。上述存量超概项目原则上2019年10月底前完成评审或审计,查清超概原因、分清超概责任,形成调概初步结论,未按时完成的,追究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相关责任。

(二)对建设单位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项目建设和用款控制的直接责任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资金安全负总责。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1.没有落实资金来源就进行招标及开工建设的;

2.未按程序进行审批、招标或肢解工程规避公开招标的

3.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和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造成延误工期或超概的;

4.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或虚报工程量骗取财政资金的

5.项目完工未进行竣工验收或项目竣工后1年内未完成结算造成项目超概的;

6.涉及公共安全的项目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7.项目竣工验收后未及时移交使用造成资产资源闲置的;

8.其他违反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对项目实施相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项目相关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等失职渎职行为,致使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规模非正常扩大,建设项目未能达到质量要求及预期效果,造成较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引起超概问题的中介机构予以惩戒。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或设计缺陷造成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以及工程咨询、造价、评估等中介成果中出现漏项、缺项,监理单位履职不完善、签证签章不严肃、虚假签证等,导致超概10%以上或超概未超过10%但超概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将有关勘察设计、工程咨询、造价、评估和监理机构列入信用信息网“黑名单”,依法限制其承担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13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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