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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宁县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名称: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宁县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4305270003/2018-107250  
公开目录: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绥宁县
发文日期: 2018-06-0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8-01-01 有效期: 2020-06-05 15:55:06

SNDR—2018-01007


绥政办发〔201835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宁县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试行)》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相关单位:

《绥宁县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65

绥宁县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县城区农贸市场建设和经营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农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湖南省城区集贸市场管理条例》、《邵阳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地和相应设施,为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以经营蔬菜、水产品、肉禽蛋、果品等农产品为主,并经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场所。

第三条城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经营管理

第四条新建、改造农贸市场须按国家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和管理规范》实施,农贸市场项目竣工后由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经审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享受相关补贴政策。

第五条按规划修建的城区农贸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用途。擅自将农贸市场分割转让或者改变用途的,国土产局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颁发证照。

第六条农贸市场开办(经营)者为农贸市场第一责任人,对本市场的管理和安全工作负总责。并做好如下具体工作:

(一)在市场醒目位置公示市场负责人和其他管理人员的姓名、职责、联系电话等信息。

(二)与农贸市场经营户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经营户档案。

(三)在农贸市场主要出入口墙面设置公示栏。公示摊位布局示意图、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安全、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市场要设置明确的出入口标志牌和消防安全疏散等指示标志。

(四)农贸市场应当在市场内划出不少于市场营业面积百分之五的自产自销专用区域,农民在农贸市场出售自产农产品须到自产自销区经营。

(五)农贸市场内摊位设置应合理布局、分区经营。鲜、活、生、熟、干、湿商品严格分开。

(六)在农贸市场内设立服务室(台)、公平秤、投诉电话等。有条件的要配备电子监控系统、电显示屏,用于发布商品指导价格,方便消费者购物,并有专人负责。

(七)经营面积在1000以上的农贸市场必须在市场内设置农产品质量检测室,履行入场农产品质量的安全检测责任,公示检测结果,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不准入场销售。经营面积在1000以下的农贸市场应就近挂靠到有检测能力的农贸市场进行农产品质量检测。

(八)农贸市场内必须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建立市场管理工作责任制,在市场开放期间,管理人员佩戴证件上岗,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市场环境卫生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职责跟班服务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市场收市后应安排相应的值班人员。

(九)维护农贸市场卫生,随时保持市场整洁有序。应按实际情况配备市场保洁员。原则上按市场经营面积每500配备1名保洁人员。农贸市场在开放时间内要有专人负责保洁,做到地面无垃圾、无杂物、无污水;市场内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好,排放通畅;每天收市后,必须对市场全面清扫干净,每周至少冲洗一次。

(十)活禽销售要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实行隔离宰杀,落实定期休市和清洗、消毒制度,对废弃物实施规范处理。

(十一)做好安全工作。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配备专(兼)职人员每天对市场消防进行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市场内各项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十二)配合和支持相关职能部门对农贸市场的监管工作。

第七条农贸市场的经营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市场开办经营者的统一管理。

(二)做到亮证经营,诚信经营,文明经营。

(三)按约定地点经营,遵守市场内的各项管理制度,商品分类陈列,摆放规范整齐。

(四)搞好自己门店或摊位的卫生,并落实门前“三包”卫生责任制。

(五)做到“十不许”:不许占道经营,不许乱丢垃圾,不许乱停乱摆,不许乱搭乱挂,不许欺行霸市,不许斤少两,不许出售不合格产品,不许哄抬物价,不许损坏公物,不许在市场内宰杀猪狗羊等大型牲畜。

(六)经营熟食及半成品者应有防尘、防蝇、防鼠、防蟑螂措施,不得露空售卖。从业人员要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有健康证明。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对城区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管、专项整治和综合考核工作。

第九条成立农贸市场联合执法队县商务经信局、县城管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公安等部门组成,对城区内的农贸市场进行联合执法

第十条相关部门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如下:

商务经信负责指导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拟定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牵头制定验收办法和组织验收,加强农贸市场的行业管理,负责县农贸市场管理的日常工作。

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查无证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规范市场交易和服务行为,负责消费者投诉案件的处理对农贸市场内食品及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农贸市场经营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行为的监管。

城管负责对农贸市场周边市容市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建设和场外违法占道、摆摊设点经营行为。指导、监督市场联合执法队依法查处市场经营户在市场内(包括市场出入口)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

负责农贸市场建设管理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监管。

规划负责编制城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

计局负责农贸市场易引发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产品(如水产品、活禽)的病源采样监测及相关传染病防控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爱卫负责对农贸市场及市场周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并做好农贸市场的卫生及市场周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卫生评价。

农业负责农贸市场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工作的指导、监管,做好检测人员培训工作

县畜牧水产局负责对农贸市场内动物及产品检验检疫的监管,防止染疫产品流入市场。

发改负责对农贸市场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管。

公安负责农贸市场治安环境整治,打击违法行为,对农贸市场的消防设施、消防安全进行监管,确保消防安全。

交警大队负责对农贸市场消防通道和周边停车区域设立标志,施划标线,对周边车辆乱停乱摆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县房产局协助负责对改变用途的市场进行查处。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新建、改造农贸市场的地方性规费享受城市一类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同等政策。

第十二条设立农贸市场专项资金,由县财政负责监督使用。从2018年起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相应的农贸市场专项资金,用于农贸市场建设、运营管理补贴及考核奖励。

(一)新建的个体私营农贸市场按县政府500元/㎡给予补贴,提质改造的按300元/㎡给予补贴,在县城范围内合理布点5个生鲜门店示范点,每个门店经营面积200-500左右,按县里要求进行经营性示范,经县商务经信局检查验收合格,每个门店一次性奖励5万元县商务经信局对门店进行日常监管,凡不按要求经营的,收回政府补贴。

(二)实行农贸市场运营补贴,经规划批准的,社区菜市场(200-500)每年给予3万元的运营补贴,综合农贸市场(500-1000)每年给予5万的的运营补贴,中心农贸市场(1000以上的)每年给予10万元的运营补贴。

(三)农贸市场设置的联合执法室(队)按5万元/年/个给予补  

第十三条新建和改建农贸市场,其手续费和各项收费实行“一个窗口,一次性收费,一站式办理”,免征水电开户费、增容费。同时,拟新建、改造的农贸市场须提前向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局提出申请,报县政府同意方可获得政府支持。

第五章考核评比

第十四条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局制订农贸市场考核奖惩办法,对农贸市场实行年度考核。按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评定,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市场,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当年的财政补贴资金和相关支持措施。对农贸市场管理的考核,纳入卫考核。

第六章

第十本办法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各乡镇农贸市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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