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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宁县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宁县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4305270003/2017-107215  
公开目录: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绥宁县
发文日期: 2017-05-27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7-05-27 有效期: 2022-05-27 15:16:33

SNDR—2017-01007


绥政办发〔201749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宁县农民工工资应急

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绥宁县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27

绥宁县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因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66号)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金)是县政府为了解决因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滞留我县的外地农民工无返乡交通费,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而设立的应急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门将应急周转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及时进行财政预算拨款,县本级应急周转金以50万的标准储备,因垫付核销等造成资金不足的,由县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县财政审核后报县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县财政及时安排资金追加补足

第四条应急周转金账户为县人社部门专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并实行专账核算管理、专款专用,防止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问题发生。县人社部门需按季向县财政部门报送报表。

第五条发生在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理范围内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经县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确认,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动用县本级应急周转金垫付

(一)用人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隐匿或逃跑,致使农民工被拖欠工资一时难以清偿,影响农民工基本生活,外地民工无返乡路费,并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

(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现有资产足以偿付拖欠工资或部分拖欠工资,但一时难以变现,致使农民工被拖欠工资难以清偿,并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

(三)用人单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且现有资产不足以偿付拖欠工资,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应急垫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第六条对符合垫付条件的农民工,原则上按照我县当年度月失业救济标准数额一次性垫付农民工的生活费或返乡路费,垫付月数最长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报县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可适当提高垫付标准。

第七条严格控制应急周转金的使用,应急周转金的垫付,由欠薪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明确垫付应急周转金的返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时间),经县人社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发放(审核表见附件1)。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隐藏或逃跑的,由县人社部门同公安部门查实和审核报县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发放(审核表见附件2)。

第八条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急周转金由县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发放,将垫付欠薪直接转入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原则上不得支付现金,并严按规定对领取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发放表详见附件3)。情况紧急或特殊时(包括临近元旦、春节等传统节日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外地民工无返家路费等情况),且垫付应急周转金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经县人社部门领导批准,可先行按规定发放应急周转金,然后再履行报批手续。

第九条对存在欠薪问题的责任主体,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将实行联合惩戒,并同司法部门依法予以限期追偿。周转金垫付后,用人单位必须在90日内返还;逾期未返还的,由公安、法院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垫付欠薪部分进行追偿;对确实无力偿还政府垫付周转金的企业或个人,须在履行法律程序后,方可按规定程序报请人社、财政部门核销(核销审批表见附件4)。

第十条用人单位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周转金涉嫌犯罪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周转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周转金被侵吞或挪作他用,应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项目)动用应急周转金垫付农民工工资的审批表

          2.(项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涉嫌逃匿动用应急周

          转金垫付农民工工资审批表

          3.(项目)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资金申领签收单

          4.(项目)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资金核销审批表


1

     (项目)动用应急周转金垫付农民工工资的审批表

申请单位(盖单位公章):                 时间:

申请单位

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项目基本情况

申请动用应急周转金的原因

涉及民工人数

申请垫付金额(大写)

承诺还垫付应急周转金的时间

返还垫付应急周转金的资金来源

案件承办人

意  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劳动监察机构

意  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县主管领导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2

     (项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涉嫌逃匿动用应急

周转金垫付农民工工资审批表

申报单位:                             时间:

欠薪单位

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案情简介

垫付金额(大写)

案件承办人意见

劳动监察机构

意  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公安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县主管领导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3

         (项目)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资金申领签收单

申报单位(用人单位):                日期:                              金额单位:元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银行帐户

开户银行

联系电话

金额

签名

备注


4

       (项目)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资金核销

    

申报单位:                             时间:

欠薪单位

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案情简介

需要核销原因

核销金额

(大写)

案件承办人

意  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劳动监察

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县主管领导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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