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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政办发〔2017〕3号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宁县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机关各单位:
《绥宁县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3日
绥宁县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经营行为,保障国家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的房屋、场地及其它资产(以下简称资产)的租赁行为。对外租赁的资产应是资产出租单位占有的国有闲置资产。对外租赁的资产须具有合法的财产权或委托管理使用权,且无权属争议或抵押、保全、查封、查扣等其它权利瑕疵。
第三条 资产租赁应采取公开竞价招租的方法确定承租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价高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全县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和审批资产出租单位的租赁申请,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租赁底价;
(二)监督资产出租单位公开竞价租赁;
(三)按国家规定制定合同文本,并进行鉴证;
(四)核实出租单位修缮出租房屋等费用所占出租收入的比例。
第五条 资产出租单位是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的直接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合同的签订;
(二)负责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并上缴财政;
(三)负责出租资产的综合管理及修缮工作;
(四)合同终止时负责收回出租的所有资产;
(五)负责或协助出租资产相关的税费收缴、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环境卫生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资产出租单位闲置资产的租赁期限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其中,1年以内(含1年)为短期租赁;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为中期租赁;5年以上20年以下(含20年)为长期租赁。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超过部分无效。长期租赁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承租人应是企业法人、社团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违法或不良经营记录的自然人。
第八条 中、短期租赁由资产出租单位组织招租,长期租赁应当委托中介机构公开挂牌招租,程序如下:
1.申报审批。资产出租单位向监管部门提出的书面租赁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租赁资产基本情况、理由、期限、用途限制及初步拟定的租赁底价等事项。长期租赁的,经批准后由监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公开租赁。
2.信息发布。租赁信息由资产出租单位或中介机构负责在相关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公开发布,公开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公告内容包括出租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租赁资产的详实地理位置、数量、面积、现状;租赁期限、用途限制、租金底价、竞租保证金;竞租时间、地点和竞价方式等。
3.竞租报名。竞租单位持相关证件、自然人持身份证(户口本)或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租赁报名处登记报名,并交纳竞租保证金;报名登记人员应认真审核相关证件和保证金收款凭证,对已报名的竞租人按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和编号,同时严格做好报名登记情况的保密工作。
4.竞租人投标式报价。公开发布租赁信息后,资产出租单位或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在报价的截止时间前,由竞租人采取投标式报价的方式竞价,遵循“价高优先”的原则确定承租人。不得以内部邀租的形式圈定承租人。若公开发布租赁信息后无人应租,经监管部门批准后,可采用降低租赁底价(一次不能超过原底价的10%)的方式再次招租。再次租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天。再次招租公告期间有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单位或自然人并认可第1次公开租赁底价的可直接确定为承租人。
5.成交确认。竞价成功后,所有参与招租工作的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书上签字认可,证实其过程、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未成交的竞租人现场退还其竞租保证金。
6.合同签订和鉴证。租赁竞价成功后,承租人一次交纳不低于一年租金额的租金及保证金后,租赁双方签订由监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合同一式三份,报监管部门鉴证后,出租人、承租人、鉴证单位各持一份。
第九条 原承租人需要续租且租赁期限在5年以下(含5年)的,应在租赁合同到期前3个月向资产出租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资产出租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继续租用申请,继续租用申请内容包括租赁资产基本情况、理由、期限、用途限制及初步拟定的租金底价等事项。双方协商同意后,资产出租单位可以与承租人续签租赁合同,并报监管部门鉴证。协商不一致的,原承租人必须按期无条件交回租赁资产,资产出租单位在结清所欠租金、清点财物后方可退回租赁保证金,双方合同终止。
第十条 资产出租单位、监管部门和中介机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竞租活动。若出租单位、监管部门和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或共同利益人参与竞租活动的,该工作人员应在竞租前申明并予以回避。
第十一条 承租人的责任和义务
(一)在租赁期内应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爱护和妥善管理所租用的国有资产,做好防火、防盗、“门前三包”、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相关责任。
(二)在租赁期内合理使用所承租的资产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因素造成损坏丢失的,负责修复或赔偿。
(三)在租赁期内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造、改变房屋结构,须先征得资产出租单位的书面同意、报主管部门批准并经设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装修(装潢)投资规模应充分考虑租赁期和投资回收期。合同期满,如承租人不再租用,应保持房屋完好。出租单位不承担承租人改造、改变房屋结构部分的任何经济补偿。
(四)承租人不得擅自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方。
第十二条 租金收入及票据管理
(一)租金收入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挪用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租金收入。
(二)租金收入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单位收取的租金收入必须全额缴入财政部门在各金融机构开设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并缴入国库。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入过渡账户;不得将租金收入直接存入国库其他资金户;不得擅自变更租金收入缴款科目和编码;不得将租金收入抵单位支出。
(三)租金收入的收取必须使用非税收入票据(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自制的票据及作废的票据等非法票据。各单位到财政部门领取的非税收入票据必须由专人管理,专人负责票据的领取、使用、保管、核销等日常工作,县财政部门有权对出租单位的非税票据的日常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租金收入的征收、入库、支出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缴违法资金,对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者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出租国有资产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出租国有资产的;
(三)坐支、截留、挤占、挪用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租金收入的;
(四)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自制的票据及作废的票据等非法票据收取资金收入的;
(五)擅自设立收入过渡账户或者将租金收入直接存入其他资金户;
(六)擅自变更租金收入缴款科目和编码的;
(七)将租金收入抵单位支出的。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租金收入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租金收入流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