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
索引号: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绥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县城区内非法营运行为的
通 告
绥政通〔2017〕2号
非法营运是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干扰客运市场经营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毒瘤。为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在县城区内对从事非法营运的摩托车等车辆予以集中查处并逐步取缔。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四轮机动车等未取得营运许可的机动车辆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二、加强部门联合执法。由县城管、交警、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非法营运车辆进行清理整顿,对非法营运行为依法打击处理。凡非法营运者,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无牌、无证的非法营运车辆,移交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三、严禁车辆乱停乱摆。所有车辆必须严格按照县城街道划定的区域规范停放,城区公交车辆必须实行定点停靠。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四、广大乘客要加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自觉抵制非法营运行为,拒绝乘坐、租用非法营运车辆,积极配合打击非法营运专项行动,共同维护县城交通秩序。
五、凡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组织、煽动围堵国家机关、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绥宁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