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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政办发〔2017〕54号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外地企业来绥承建工程项目
税收控管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机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项目税收控管,打击挂靠资质经营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绥宁县税收保障实施办法》等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外地企业来绥承建工程项目税收控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控管范围
机构所在地为本县以外的单位(以下简称“外地企业”)在绥宁县提供的建筑建设服务行为,含商品房建筑服务行为。
二、控管要求
(一)外地企业在建筑建设项目中标后,应在绥宁县成立就地缴纳税款的机构,在我县办理工商税务登记、领取发票,接受我县税收管理。以集团公司、总公司等名义签订合同的,须签订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以在绥宁成立的缴纳税款机构的名义申报缴税。住建部门、业主单位在招投标公告和建筑合同上应明确上述要求。
(二)住建部门为外地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房管部门在对商品房开发项目进行资格审查时,均须审核其在我县税务机关办理的税务登记和《税收管理证明单》。
(三)支付单位每次向施工企业预付款项,结算工程款时,均须审核其税务登记、提供的发票和我县税务机关提供的《税收管理证明单》,付款对象必须是在绥宁成立的公司、分公司或项目部,入账的发票必须是在当地税务机关领取或代开的发票。否则支付单位不得支付工程款。
(四)支付单位应留存施工企业的税务登记复印件、《税收管理证明单》,财政、审计等部门在进行工程决算、审计时应审验税收保障情况,并向县税费征管督查办公室反馈。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完工项目,亦按以上规定执行。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