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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外地企业来绥承建工程项目税收控管的通知
文件名称: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外地企业来绥承建工程项目税收控管的通知
索引号: 4305270003/2017-107217  
公开目录: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绥宁县
发文日期: 2017-06-2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7-06-20 有效期: 2022-06-20 15:28:29

SNDR—2017-01009

绥政办发〔201754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外地企业来绥承建工程项目

税收控管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机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项目税收控管,打击挂靠资质经营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绥宁县税收保障实施办法》等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外地企业来绥承建工程项目税收控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控管范围

机构所在地为本县以外的单位(以下简称“外地企业”)在绥宁县提供的建筑建设服务行为,含商品房建筑服务行为。

二、控管要求

(一)外地企业在建筑建设项目中标后,应在绥宁县成立就地缴纳税款的机构,在我县办理工商税务登记、领取发票,接受我县税收管理。以集团公司、总公司等名义签订合同的,须签订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以在绥宁成立的缴纳税款机构的名义申报缴税。住建部门、业主单位在招投标公告和建筑合同上应明确上述要求。

(二)住建部门为外地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房管部门在对商品房开发项目进行资格审查时,均须审核其在我县税务机关办理的税务登记和《税收管理证明单》。

(三)支付单位每次向施工企业预付款项,结算工程款时,均须审核其税务登记、提供的发票和我县税务机关提供的《税收管理证明单》,付款对象必须是在绥宁成立的公司、分公司或项目部,入账的发票必须是在当地税务机关领取或代开的发票。否则支付单位不得支付工程款。

(四)支付单位应留存施工企业的税务登记复印件、《税收管理证明单》,财政、审计等部门在进行工程决算、审计时应审验税收保障情况,并向县税费征管督查办公室反馈。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完工项目,亦按以上规定执行。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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