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DR―2014―0000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绥宁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宁县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7日
绥宁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条规定
第一条 严禁强买强卖、强装强卸、强揽工程、封门堵路、阻工闹事等破坏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加大对破坏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打击力度。县直相关部门、所在乡(镇)、村(社区)的相关责任人员要积极作为,在两个小时内要赶到事发现场(乡政府应当在1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在一天之内恢复正常秩序,否则,对相关责任人一律暂停职务,待岗三个月。
第二条 严禁征地拆迁漫天要价。征地拆迁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严格执行补偿标准;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漫天要价,阻碍项目建设。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社区工作人员在重点工程建设中,本人或唆使近亲属拒不执行国家房屋征拆政策,漫天要价,阻碍项目建设的,一律暂停职务、待岗三个月,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 严禁违规许可和违反服务承诺制度超时办结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对违规许可和不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的相关责任人暂停职务,待岗一个月。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对超期办结被电子监察发出一次黄牌的,责令所在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被发出一次红牌的,对经办人和审批领导暂停职务,待岗一个月。严格规范现场踏勘行为,现场踏勘人数控制在三人以内,违者暂停职务,待岗一个月。
第四条 严禁凭借部门和行业特权向企业“索、拿、卡、要、报”;严禁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服务,强制企业购买指定产品、保险和服务,强制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严禁以拉赞助、打广告、订业务报刊杂志或违反国家规定组织培训、考评等形式加重企业负担;严禁接受企业和服务对象的礼金及会员卡、宴请、游玩、馈赠;严禁以负面宣传要挟企业或服务对象。违者对相关责任人员一律暂停职务,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条 严禁未经办理涉企检查备案手续对企业进行各类检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食品药品监督检查除外)。违规检查的,对相关责任人暂停职务,待岗一个月。
第六条 严禁违法建设。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村(居)委、社区工作人员于本规定下达前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修建的违章建筑,立即自行拆除,拒不拆除而查证属实的,一律暂停职务、待岗三个月再作处理;本规定下达之后修建的,一律予以免职、待岗。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违法建设的,按相关程序提请罢免其资格。
第七条 严禁违规执收执罚。不准畸轻畸重处罚、一事多罚、以罚代管、下达罚款创收指标,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不得随意进行上限处罚;不得乱用强制措施,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查封和冻结企业资产、账户,扣押财物,违法限制或非法剥夺企业法人代表人身自由;不准截留、挪用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或扶持资金。如有违反,执法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一律暂停职务,待岗一个月,并视情节依据相关文件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严禁对投诉或反映问题的企业或个人打击报复。违者一律暂停职务,待岗三个月,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九条 严禁其他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损害经济发展环境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或经上级领导批示查处并被通报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一律暂停职务,待岗六个月。
第十条 对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湖南省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内查实两起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内查实三起以上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引咎辞职,同时对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并从查处第一起案件起该单位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