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DR―2018-01005
绥政办发〔2018〕29号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宁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有关单位:
《绥宁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绥宁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县工程建设领域的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湘政办〔2016〕6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交通建设、水利工程、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建设、教育设施建设、旅游开发、铁路、通讯、电力等使用农民工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中用工主体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涉及农民工的施工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建设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自然人不能作为用工主体。
第三条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将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资金专项用于支付人工费用。
第四条 商业银行与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管协议后,方可承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业务。施工承包企业于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需在全县与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签订了监管协议的商业银行中自主选择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并签订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工资代发银行的工资委托发放三方协议。
第五条 县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总承包企业在签订承包合同后一个月之内到县内相关商业银行开设,并在开设后7个工作日内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六条 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工程款时,应把人工费单列。县财政局或建设单位在向施工承包企业拨付工程款时,应严格按比例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且直接拨付到该项目的农民工资专用账户。如属按进度拨付工程款的,拨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资金应不低于人工费在总工程款中的相应比例。施工承包企业没有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县财政局或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项。
第七条 各承包企业应按月足额在银行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所承包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开户银行应按各承包企业提交的,经建设单位审核的工资表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得借故拖延,不得在农民工工资专户支付非农民工工资的其他工程款项。自2018年7月1日起,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发放。
第八条 承包企业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时,由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承包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不足部分。如因工程款中人工费拨付不足造成支付缺口的,由建设单位核实后督促承包企业及时补足缺口资金。
第九条 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对各承包企业所提交的农民工工资表进行核实监管,发现虚报、瞒报、漏报等情况,应责成各承包企业纠正。拒不纠正的应及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处置。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不力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的,将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第十条 承包企业将工程建设项目交付建设单位后,须在施工现场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自公示结束之日起,建设单位5日内应确认该项目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如无拖欠,建设单位方可通知银行解除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监管,承包企业会同建设单位向银行申请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将全县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作职责情况纳入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和综治考核内容;如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因履职不力导致工程建设项目发生恶性欠薪现象的,履行监管责任的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不得评定为绩效考核和综治考核先进单位。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办、县纪委(监委)办、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