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宁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8-11-15 00:00 来源:县信息中心 【字体:

绥政发〔2018〕2号

绥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绥宁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有关单位:

    《绥宁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绥宁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4日

绥宁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53号)、《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农〔2018〕3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简称统筹整合资金),是指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20项中央级和19项省级财政涉农资金,以及市县财政统筹整合用于扶贫的涉农资金。

第三条  编制年度统筹整合资金方案和拟定统筹整合资金项目计划,必须符合县扶贫项目库建设的要求,统筹整合资金方案中的项目原则上从扶贫项目库内确定,统筹整合资金只能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再用于医疗、教育、就业、社会兜底等方面,避免面面俱到和借整合之名“乱作为”。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统筹整合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农业生产发展。支持能够稳定增加贫困户收入、带动贫困户致富的产业发展。主要包括乡镇扶贫产业、乡村旅游扶贫产业、县重点扶贫产业、电商扶贫产业、省重点扶贫产业、竹林产业配套设施建设等。

(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用于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村组道路建设、小额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农村水利设施工程、贫困户危房改造等。

(三)其他扶贫项目。主要用于与脱贫攻坚相关的其他扶贫项目。包括雨露计划、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扶贫小额贷款贴息等。

第五条  统筹整合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农业生产发展扶贫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一)县定重点扶贫产业发展资金,由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畜牧局按照《关于推进“三有三定三结合”产业扶贫的实施意见》(绥办发〔2018〕1号)文件规定,结合到乡镇到村资金规模和本单位重点产业实施方案,分别拟定扶贫产业项目资金计划,经县扶贫领导小组审定后进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方案。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或方案由产业主管部门依规另行制订。

(二)乡村旅游产业扶贫资金由县旅游局根据全县旅游发展规划结合扶贫工作拟定资金计划,报县扶贫领导小组审定后进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方案。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县旅游局依规另行制订。

(三)电商产业发展扶贫资金,由县商务经信局根据年度电商扶贫规模拟定资金计划,报县扶贫领导小组审定后进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方案,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县商务经信局依规另行制订。

(四)光伏产业发展扶贫资金,由县发改局根据年度光伏产业扶贫规模拟定资金计划,报县扶贫领导小组审定后进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方案,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县发改局依规另行制订。

(五)竹林产业配套设施建设资金,由林业局根据年度竹林产业配套设施建设规模拟定资金计划,报县扶贫领导小组审定后进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方案,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县林业局依规另行制订。

(六)乡镇自主产业扶贫资金,由各乡镇分别拟定扶贫产业项目资金计划,报县扶贫领导小组审定后进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方案。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或方案由各乡镇依规另行制订。

(七)省定重点产业扶贫资金,由产业牵头主管部门依照省定重点产业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扶贫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一)村组道路建设资金,由县交通局根据年度各乡镇的村组道路建设规模拟定资金计划,报县扶贫领导小组审定后进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方案,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县交通局依规另行制订。

(二)小额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县住建局根据年度小额基础设施建设规模拟定资金计划,报县扶贫领导小组审定后进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方案,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县住建局依规另行制订。

(三)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资金,由县水务局根据年度农村安全饮水建设规模拟定资金计划,报县扶贫领导小组审定后进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方案,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县水务局依规另行制订。

(四)农村水利设施工程建设资金,由县水务局根据年度农村水利设施建设规模拟定资金计划,报县扶贫领导小组审定后进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方案,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县水务局依规另行制订。

(五)贫困户危房改造资金由县住建局根据贫困户住房安全保障情况拟定资金计划,报县扶贫领导小组审定后进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方案。

第八条  其他项目扶贫资金的申报与审批。由相关部门根据年度其他扶贫项目规模拟定资金计划,报县扶贫领导小组审定后进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方案,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依规另行制订。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与拨付

第九条  统筹整合资金由县财政局归集管理,并建立资金台账。县财政局根据年度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方案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和常务副县长审批。特殊情况下,对可以进入统筹整合资金方案的项目资金,在年初方案或调整方案未出台前,需要预拨统筹整合资金的,须由项目主管责任单位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和常务副县长审批,由县财政局预拨统筹整合资金。

第十条  县财政局根据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将资金指标额度按县扶贫领导小组审定的统筹整合资金方案和调整方案,下达到项目主管责任单位或乡镇。由责任单位和乡镇按资金额度、项目规划落实到具体项目,经分管副县长审批后组织实施。县财政局按实际用途列支相应科目,在预算指标账中记录有关资金用途调整情况,并做好预决算说明和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统筹整合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属于补助到扶贫对象的资金,按照“两卡两折”规定发放;属于县主管责任单位和乡镇、村实施的项目,由县主管责任单位和乡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二条  统筹整合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扶贫产业发展的资金可以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启动时(施工队伍、机器设备、苗木进场、场地平整开挖等),可以控制在总金额30%的比例以内予以预拨。工程质量保证金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按工程款的5%预留,质保期为一年,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不计利息支付。

第五章  资金的结算与报账

第十三条  农村基础设施和扶贫产业发展项目全面完工后,经项目业主申请,由项目主管责任单位牵头,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项目业主、项目乡镇和受益村等共同验收,验收结论作为资金结算、审计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凭主管责任单位分管财务和项目的领导或乡镇人民政府分管财务和扶贫的领导签字的发票、验收单、工程合同等项目实施材料办理报账手续。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县主管责任单位和乡镇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制度,对统筹整合资金实行报账制,专账核算,专人管理。

第六章  部门分工

第十六条  明确各部门的责任。

(一)县扶贫领导小组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负总责,审定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方案和调整方案。

(二)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的审批和整合方案的实施,并解决涉农资金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县扶贫办负责汇总经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论证、县财政部门审核的项目及资金计划,报县扶贫领导小组审定,形成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编制年初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方案。

(四)县发改局、县扶贫办负责精准扶贫规划编制指导、汇总。

(五)县财政局负责统筹整合资金的筹集、明晰资金流向、指标下达、预算科目调整,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管理和动态监控。根据资金到位情况,编制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调整方案。

(六)项目主管责任单位参与统筹整合使用项目计划的编制,负责项目申报、业务指导、项目实施监管、验收和绩效评价,对资金安全承担主体责任。项目乡镇、村负责辖区精准扶贫规划的编制、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对资金使用安全承担责任。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项目组织实施、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统筹整合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财政评审、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坚持和完善项目公开公示制度,提高统筹整合资金的资金分配、使用透明度。县财政局需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统筹整合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项目主管责任单位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在政府或部门网站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扶贫项目资金由实施主体在扶贫项目所在村的政务公开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告、公示。扶贫项目资金的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实施单位(个人)、补助标准、绩效目标、审批程序、政府采购、招投标、实施期限及项目完成情况等,同时公布项目监督单位及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并由公示主体留相关影像资料备查。

第二十条  加强监督检查。县纪监委、审计局、发改局、扶贫办、财政局及项目主管责任单位要将统筹整合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开展经常性和专项性监督检查。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要全程深度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项目验收要经贫困村第一书记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县财政局组织项目主管责任单位,以脱贫成效为主要标准,对统筹整合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扶贫开发工作绩效考核。

第二十二条  严格责任追究。统筹整合资金主管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绥宁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管理办法(试行)》(绥政办发〔2017〕29号文件)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人武部、县纪委(监委)、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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