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政办发〔2019〕6号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宁县2019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绥宁县2019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8日
绥宁县2019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实 施 方 案
2019年是我县脱贫摘帽巩固提升之年。根据国家、省2019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相关要求和《湖南省2019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总体部署,按照县委、县政府脱贫攻坚工作总体要求,坚持精准扶贫基本方略,聚焦四类重点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下同),突出问题导向,坚持精准改造,坚持现行标准,充分调动农户积极性,注重指导服务,强化质量安全,加强作风建设,确保实现全县四类重点对象“住房安全有保障”目标,进一步巩固全县脱贫摘帽成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下坚实基础。
(二)任务目标
把建档立卡贫困户摆在突出位置,针对当前全县农村四类重点对象存量危房情况,全面筛查,逐户鉴定,落实住房安全保障政策措施,做到一户不遗漏。在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四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应改尽改任务,各乡镇具体任务数据以实际核查情况为准。
在去年完成非四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的基础上,今年重点对家庭经济相对困难、唯一住房严重破损的“边缘户”实施危房改造,各乡镇具体任务数据以实际核查情况为准。
二、工作要求
(一)精准核查存量危房
核查四类重点对象危房存量。根据各乡镇上报的四类重点对象计划名单,在去年全覆盖鉴定核查四类重点对象存量危房基础上,按照省住建厅制定的《农村房屋危险性鉴定表》,逐户开展鉴定,对去年少数本应鉴定为C级而标识为B级的危房要重新鉴定,确保四类重点对象房屋危险性鉴定不遗漏一户,房屋危险性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农户。要认真组织填写房屋危险性鉴定表,对已经鉴定但未填报鉴定表的,要补充完善,确保每户建档立卡贫困户有房屋危险性鉴定表,并放入扶贫档案备查。四类重点对象唯一住房鉴定为C、D级危房的,纳入危房存量统计,县危改办复核确认后,乡镇要及时录入危房信息。
核查其他危房存量。主要针对“边缘户”中的受灾户和住房问题诉求户开展房屋危险性鉴定,唯一住房为C或D级危房的纳入危房存量统计。是深度贫困村的经县危改办审核确认后,乡镇要将危房信息及时录入全国农村住房信息系统,标记“十三五”任务,农户经济条件类型统一标注“其他户”。
(二)认真确定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的条件和范围。必须为唯一住房、且经鉴定为C或D级危房的四类重点对象和“边缘户”,方可确定为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今年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为:去年已鉴定为C或D级危房的四类重点对象,因长期外出务工或寄居在亲戚家中等原因未改造,现已回家居住自愿要求危房改造的;因受灾(火灾、水灾)导致唯一房屋全倒(毁)的,自愿要求享受危房改造政策的;经鉴定为C或D级危房的住房问题诉求户。
下列人员不得列入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受灾户除外)、易地扶贫搬迁、移民避险解困搬迁、国土部门避险搬迁、民政部门灾后住房恢复补助的。对近几年自然分户造成无房的、离婚造成无房的、子女成家造成居住面积不足要求新建的,不能享受危房改造补助。凡有在城镇购房、经商办企业、购置小车(包括经营性车辆)、家庭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以下简称四类人员),不能享受危房改造补助。
对于因灾房屋受损程度较轻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于因山洪地质灾害导致房屋场地不安全需要搬迁的,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实施避险搬迁。
(三)规范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认定程序
按照“农户申请、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组织农村危房户填报《湖南省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申请表》,办理审批手续。
农户申请。尊重农户意愿,引导农户积极申请实施危房改造,要求书面申请报告。对于危房户自愿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且无改造意愿的,在履行书面确认程序后可不再将其危房纳入改造范围,但必须提醒农户主动拆除或不再使用危房。
村级评议。各村应组织村支两委干部和5名以上村民代表,对经鉴定为C或D级危房并提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申请的农户开展村级评议,并对评议结果签字负责。评议结果上报乡镇审核。
联合审核。县住建局会同县扶贫、财政、民政、残联、发改、自然资源、市场监督、交警等部门对通过村级评议和乡镇审核的名单开展联合审核。确保已享受易地扶贫搬迁补助、农村危房改造中央补助资金、家庭成员有其它安全住房的农户和四类人员不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三级公示。严格执行村级、乡镇和县级三级公示制度,将联合审核通过的拟补助对象分别在村务公开栏、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主要街道、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其中村级公示内容包括农户基本情况(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四类重点对象类型)、房屋危险性等级、评议结果、新建房屋面积、补助金额等。实行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公布制度,补助资金拨付到户后1个月内,农户名单及补助金额应在村务公开栏、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主要街道、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时间不少于7天。各级公布信息必须留存相关截图或照片备案。
函告农户。建立函告制度,在危改对象审批通过后,各乡镇要将改造方式、新建房屋面积、进度、质量安全、拆除旧房等要求和补助金额等书面函告农户,并签定协议书、承诺书后方可实施。在函告书、协议书、承诺书中,要明确如出现新建面积超标、建新不拆旧等违约行为,将取消其危房改造补助资格。
(四)合理控制建设面积,提升改造效果
合理控制建房面积。坚持既保障基本居住安全又不盲目吊高胃口的建设标准,引导农户量力而行、理性建房。拆除重建的房屋面积,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不高于35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45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不高于6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不低于18平方米、不高于25平方米。新建房屋既要防止盲目攀比加重农户经济负担,又要满足农户基本使用功能要求和生产生活需要。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极弱、需要兜底住房保障的特困户,改造房屋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危房改造户可合理选择或制定设计方案,为脱贫后扩建预留接口,满足农户基本使用和未来扩建需求。
提升改造效果。要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在确保基本住房安全基础上,合理设置厨房、卫生厕所(含三格式化粪池),满足基本使用功能要求。
(五)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强化质量安全责任。农村危房改造采用自建方式的,农户及其委托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对房屋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采用统建方式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房屋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
坚持基本质量安全要求。各乡镇要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村函〔2017〕4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的通知》(建办村函〔2018〕172号)的要求,全面实行基本的质量标准、基本的结构设计、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引导农户按抗震要求设置构造柱和圈梁,提高农房抗震能力,确保房屋质量安全有保障。通过修缮加固方式进行改造的,必须消除房屋危险性评定中发现的危险点和安全隐患,适度改善使用功能。要防止降低安全要求,禁止单独进行粉刷、装饰等与提升住房安全性无关的改造行为。具体要求按2018年实施方案中的规定执行。
加强质量检查和技术指导服务。县住建局要组织技术人员和乡镇开展现场质量检查,覆盖全部危房改造户,并做好现场记录。要加强技术指导,提前将危房改造基本质量安全要点告知农户、农村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要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提高农村建筑工匠的技术水平,积极向农户推荐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或施工队伍并指导双方签订合同。指导服务过程中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整改到位。
加强竣工验收。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竣工后,乡镇、村支两委、驻村工作队、农户、农村建筑工匠(施工单位)共同进行竣工验收,填写竣工验收表并签名盖章。验收按照《湖南省农村危房改造验收指南(试行)》的验收基本要求和《农村房屋基本安全评定指南》开展,填写《基本安全评定表》,作为农房安全性认定的基本依据,并放入扶贫档案袋和一户一档资料中。基本安全评定合格是危房改造验收合格和拨付补助资金的前提条件。县住建局要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开展抽查和验收审核,发现不符合验收基本要求、基本安全评定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后才能拨付补助资金。
(六)优化改造方式和途径
优化改造方式。对C级危房以修缮加固为主,对交通不便和有地质灾害隐患等特殊情况的也可因地制宜拆除重建;D级危房鼓励实施除险加固,也可拆除重建。以农户自行改造或建设为主。对于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加固改造或拆旧建新农户,可采用统建方式实施。根据农户愿意签订统建协议书,以村或乡镇为单位统一实施加固改造工程,由村支两委或乡镇党委、政府集体研究确定统建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加固改造前,要逐户制定危房加固改造方案,明确加固改造基本内容,充分征求农户意愿后再行实施。统建施工单位应为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或有实践经验的农村建筑工匠。乡镇、村支两委要加强对统建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防止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和套取危房改造资金问题的发生。
多途径解决安居问题。鼓励通过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加固改造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方式,解决没有建房意愿的四类重点对象和自筹资金、投工投劳能力极弱的特殊贫困群体的基本住房安全问题。已分户的老人户有义务赡养人的,应结合义务赡养人住房等情况认定其住房是否有保障,老人住危房的应责成义务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妥善解决好老人住房安全问题。
(七)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落实差异化补助政策。根据农户贫困程度、房屋危险程度、改造方式实行差异化补助,按照改造工程量的多少来确定补助资金,具体补助金额参照《绥宁县农村危房改造费用指导价》进行核算。四类重点对象实施危房加固改造的,最高每户补助不得超过3万元;拆除重建的,1人户每户补助2.5万元,2人户每户补助3万元,3人及以上户每户补助4万元。“边缘户”实施危房加固改造的,最高每户补助不得超过2万元,特殊情况(家庭特困或拆除新建)的最高不得超过2.5万元。
规范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管。继续实行县财政在农村危房改造验收合格一个月内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农户 “扶贫或惠民明白卡”账户。实施统建的,在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协议的基础上,可按施工进度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乡镇,由乡镇拨付至施工单位。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套取骗取、重复申请补助资金等有关问题。
(八)加强农户档案管理
完善纸质档案。各乡镇要根据全县统一的农村危房改造纸质档案格式模板逐户建立“一户一档”资料,填写完善档案内容,规范档案管理。纸质档案由乡镇负责填报、整理,竣工验收后及时统一上交县住建局保存归档,否则不予以发放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建立健全村级、乡镇、县级农村危房改造台账管理制度。
提高信息系统数据质量。各乡镇核实的存量危房信息按县住建局的相关要求录入到全国农村住房信息系统,应将相应的农村危房改造开工、竣工等进展情况录入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信息系统。各乡镇应加强与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沟通衔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及时动态更新。县住建局应加强农村住房信息系统的数据更新,做到改造一户、更新一户;已录入为存量危房的农户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应及时从全国住房信息系统中清除。按上级要求启用录入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农户档案信息检索系统。
(九)深入开展“回头看”和突出问题整改
进一步开展“回头看”,重点对2016年以来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补助资金发放、住房安全保障情况及纸质档案、信息系统数据、少数农户危房鉴定不严谨(把本应作为C级的标识为B级、一标了之)、部分农户建新不拆旧等问题深入开展检查,尤其是信访诉求户。各乡镇要对照检查内容,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建立问题台账,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确保改造对象补助资金足额拨付到位、住房问题整改到位、住房安全有保障,纸质档案和信息系统数据全面真实完整准确。
进一步加强问题整改,认真梳理各级巡视巡察、审计、考核、监查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时限和责任分工,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对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问题、省直单位联点督查及其他日常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坚持立行立改。认真开展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四类重点对象存量危房全覆盖鉴定和清理行动,规范危房鉴定表的填写和入档,切实完成C级以上危房改造任务,确保所有问题在2019年5月20日前整改到位,确保实现所有贫困家庭住房安全有保障。
(十)深入开展作风专项治理
重点围绕贪污挪用、虚报冒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在对象认定和危房鉴定中以权谋私、优亲厚友,在竣工验收中索拿卡要、把关不严、弄虚作假以及群众强烈反感的虚假作风问题等方面,持续推进农村危房改造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对于基层政府造假套取挪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村干部索要好处费等问题,要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问题线索。要加大警示教育力度,定期通报有关问题及处理结果。
三、保障措施
1.强化责任与协作。县人民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对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建立部门协商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工作统筹调度,定期通报危房改造工作进展情况。县住建局牵头,县财政、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参与,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危房改造工作。各乡镇党委、政府作为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领导、配齐人员、保障经费,进一步压实包村干部、村支两委、驻村工作队和结对帮扶人的责任,全力以赴按时完成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任务。县财政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四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配套资金户均不低于2500元,筹资解决非四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所需资金。同时,县财政安排县、乡镇适当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经费,确保危改工作正常开展。
2.做好信访维稳。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扶贫领域的信访问题,尤其是涉及住房安全保障政策落实方面的群众信访问题,要全面排查信访苗头。认真对待群众的初信初访,群众所反映的问题要立马调查,反映不属实、不符合政策的要做好政策宣传与矛盾化解工作;反映属实的要立马整改、解决,不得激化矛盾,不得推诿扯皮,不得拖延了事。县直相关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后,要立马与乡镇联系,调查了解情况,做好答复,不能立马答复的要求乡镇限期查办并告知信访人,并登记在案、跟踪结果,凡政策落实不到位或整改不到位的要向县脱贫指挥部办公室信访组报告。
3.严格责任追究。凡没有完成年度危房改造任务的乡镇、村,在各级脱贫攻坚工作检查、督查、考核中出现住房安全保障方面的问题,以及群众信访反映被上级交办查证属实的住房安全保障方面的问题,一律对有关村、乡镇、驻村工作队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从严追责、问责。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办、县纪委(监委)办、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