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
为切实保护我省自然生态系统,着力保障生态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风电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禁止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和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世界自然遗产地、国有林场、重要湿地、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并发布的鸟类迁徙通道,海拔800米以上且坡度36度以上、母岩为强风化花岗岩、砂岩或石灰岩区域以及各县市(区)最高峰或地标性山峰地域建设新的风电项目。
二、风电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选址阶段如需使用林地,应提请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前介入。对于项目选址不符合使用林地条件的,林业部门在参与选址时应告知建设单位另行选址。
三、风电项目的基站、升压站、运输主道和支线道路使用林地必须一次性办理永久性使用林地手续,吊装平台、搅拌站、渣土场必须一次性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严禁化整为零规避依法审批。
四、对于新申报的风电建设使用林地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使用林地可行性评估工作。
五、风电项目建设单位要牢固树立生态保护意识,节约集约使用林地,尽量减少对林地、林木、野生动植物等森林资源的影响。项目施工过程中和项目完成后,要严格按有关要求及时进行生态保护、修复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对违法使用林地,到期不按要求进行生态修复或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损害林地、林木、野生动植物等森林资源及弄虚作假骗取使用林地批文的风电企业要依法追责,并纳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黑名单,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将进行通报并停止受理该企业其他风电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申请。
七、本通知所称“新的风电项目”是指本通知施行后立项的风电项目;“新申报的风电建设使用林地项目”是指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受理的使用林地申报项目。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湖南省林业厅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