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政办函〔2020〕12号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
复产共渡难关的九条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集中区,市属、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的九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0日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共渡难关的九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2月3日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在抓好疫情有效防控的同时,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省、市有关部署要求,为帮助企业减轻疫情影响,共渡难关,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认真落实联系服务企业制度。县级干部和县直单位要按照绥办字〔2019〕12号文件要求,深入所联系服务企业,了解企业复工复产准备情况,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增强企业全面复产的信心。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发改局等相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制定干部包企服务工作方案,安排干部“一对一”蹲点帮扶,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及时帮助解决企业在复工复产中遇到的交通、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等方面难题,保障企业有序生产经营。县卫健局要组织专业人员对涉及人员聚集高的企业员工进行疫情防控知识培训。相关单位要为复工复产的企业建立“快速通道”,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凡是能“网上办”的一律网上办理,确不能“网上办”的必须落实“马上协调、现在就办”和“最多跑一次”办结制,并预约线下办理。疫情期间,中小企业因疫情防控导致相关费用缴纳、手续办理超出规定时限的,依法放宽办理时限。(责任单位: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各相关单位)
二、加强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对工业企业免费提供消毒液、红外线测温仪。鼓励企业自行采购一次性防护口罩,对复工复产的工业企业按每人每天2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时限为15天。(责任单位: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发改局)
三、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工业企业确需隔离的老员工,隔离期间未能上岗的,优先安排职工带薪休假,县财政按月工资的四分之一给予补贴。县人社局、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等单位要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网络平台、农村劳务经纪人的作用,及时发布就业信息、企业开工复工信息,开展网上招聘活动,促进劳务人员与用工企业精准对接。各乡镇要安排专人下村入户宣传发动,帮助企业招工。加大对企业新员工培训支持力度,按人社部门的标准给予技能培训补贴。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对企业在复工复产期间新招用人员,给予500元/人的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减免厂房部分租金。县湘商产业园内标准化厂房1-3月份租金全免;园区公租房、员工宿舍1-3月份租金全免。(责任单位: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五、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全面落实国家防治疫情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2020年2月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仍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纳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依法减免部分税费。(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六、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可适当延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补办手续在疫情缓解后三个月内完成。(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七、加大中小企业金融支持。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县金融服务中心要协调县内各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各金融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展期一年,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对通过农信担和中小担进行担保贷款,由于疫情影响未能按时还款的企业,及时启动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对因疫情影响,造成企业经营流动资金困难的企业,由县金融服务中心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及时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责任单位:县金融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内各金融机构)
八、加强交通运输保障。在确保疫情防控安全的前提下,畅通物流、应急物资运输,保障工业企业防疫物资、生产设备和原辅材料等物资运输畅通。恢复县城至袁家团园区、湘商产业园区的公交车运营,并根据企业生产需要合理延长公交车运行时间。对企业需要专车接送员工的,县工业集中区和县交通局要统筹调度,合理安排专车接送。(责任单位:县交通局)
九、加强生活物资保障。县商务、农水、市场监督、交通、交警等部门要各司其职,落实应急保供措施,通过各种方式调动经营户的积极性,发挥各大超市等骨干企业的作用,扩大粮、油、肉、蔬菜等生活必须品的供应,确保销售不断档、不脱销。各超市、农贸市场要确保正常营业,适当延长营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稳定零售价格。(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以上九条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