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宁县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时间: 2020-02-19 11:46 来源:绥宁县 【字体:

SNDR—2020-00001

绥政发〔20201

绥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绥宁县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绥宁县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绥宁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绥宁县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一、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项目资金使用效率,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省人民政府285号令和湘政办发2019〕13号、湘政办发2019〕24号、湘政办发2019〕31号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定所指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政府性资金(含县级预算资金、中央投资补助、省级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主权外债资金、以县级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为主体(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投资建设,且建设责任主体为县直各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项目建设责任主体(以下简称业主单位,以村委会为业主单位的,项目建设责任主体为相应项目主管部门)承担从项目前期至项目结算和建设成果移交的主体责任

县发改局负责项目立项审批(备案)以及概算的审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的招投标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筹措和管理、项目预算和结算评审

第四条  县住建、交通、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等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本行业的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等建设市场主体遵守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查处本行业范围内违法招投标、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扰乱建设市场管理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县发改局与市场监督、财政、住建、自然资源、审计、环境保护及行业管理部门要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建立联动机制,实行信息共享,建立勘察、设计、咨询、招标代理、施工、监理等企业的建设市场征信体系

二、项目前期

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备案制,可不编制项目可研报告,直接编制项目建设规划方案;不进行初步设计,不编制项目概算,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和项目预算编制。

(一)立项

第六条  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或上级政府统一要求、下达专项资金的项目经分管副县长批准,业主单位可以启动立项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计划虽未安排但资金已落实,100万元()以上项目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100万元以下项目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常务副县长批准,可作为追加投资计划,启动立项前期工作。

第七条  项目立项实行备案制或审批制。

省市政府已经下达资金计划的项目外,其他限额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均实行审批制

第八条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服务机构编制项目可研报告。业主单位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也可以自行编制。

县发改局应按规定组织评估或评审,符合条件的,予以立项

(二)规划方案和设计方案审批

第九条  规划方案的编制。项目批准立项后,业主单位须委托服务机构依据现有总规和控规编制项目建设规划方案。

第十条规划方案的论证和审查。业主单位完成规划方案初步编制后,项目分管副县长应组织业主单位、规划编制单位、相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对照规划方案进行现场论证,形成论证意见。业主单位应当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根据论证意见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规划方案的审批。400万元以下项目由县自然资源局局务会议研究后报分管副县长审批;400万元(含)以上项目由县自然资源局审查、县规委会审批,其中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在规委会审批前应征求县委书记意见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委常委会议研定。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方案的编制。项目规划方案通过批准后,业主单位应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初步设计方案。需要开展地勘的,业主单位应先行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方案应与批准的规划方案一致。

第十三条初步设计方案的批复。规划方案批复后,业主单位应将成熟的初步设计方案报住建、交通、农水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经分管副县长同意后,予以批复。

公路、桥梁、水利设施、环境(国土)治理等专项工程规划设计还应按市直相关部门规定进行审查和批复。

(三)概算和预算

第十四条概算编制和批复。业主单位应根据批复的设计方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概算编制。概算评审由县发改局在初步设计获批后组织评审,400万元(含)以上项目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批,其中1000万元(含)以上项目还应报县长审批,然后下达概算批复。

第十  业主单位根据审核批复后的项目概算、施工图控制和编制项目预算。建设工程预算应包括建筑安装、附属配套项目和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货物采购等内容。不得分别预算、分别送审,“肢解”项目。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班子成员集体审核报分管副县长同意,其中20万元(含)以上的送县财政局投资评审机构备案;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县财政局负责评审,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批。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县长审批。

第十  业主单位和评审单位在评审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设计、调整预算。业主单位必须一次性、完整地提供评审资料。初审结果出来后,业主单位无正当理由,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初审结果予以回复,未回复的视为认可。

第十  所有项目审批应严格按省、市、县工程项目审批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办理完结。

第十八条  项目前期工作中的可研编制、环评、修建性详规、地勘、测量、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施工设计、预算编制、水土保持、防洪评估、地质灾害评估等经费实行超额累进、分段调整、总额包干,超支由业主单位负责,节余经费作为业主单位工作经费。其中:建安工程预算(财评后,下同)4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6.5%包干,4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4%包干,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部分按3.5%包干,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按3%包干,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5%包干,(分行业调整系数为:建筑安装、市政项目乘以1.0系数;公路交通项目乘以0.9系数,其中桥梁、隧道项目乘以1.2系数;水利水电、农业、土整、地灾项目乘以0.8系数)。相关工作由业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包干经费使用初步预算方案由业主单位班子成员在限额内集体研究、报分管副县长审查、常务副县长审批。财政部门根据业主单位申请和工作进度拨付,在限额内控制,不再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三、项目招标与投标

第十九条  工程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政府投资项目进入招投标程序、核定招标控制价、签订合同,应当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按下列权限处理:

(一)5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20万元以下的服务,30万元以下的货物,由业主单位邀请派驻纪检组组长参加,召开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报分管副县长同意后,直接发包。

(二)5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服务,3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招标方式由业主单位邀请派驻纪检组组长参加,召开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书面报分管副县长审常务副县长审批、县发改局备案。

(三)4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10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2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除外)。招标文件由业主单位班子集体研究,经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审查后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批,其中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还应报县长审批

(四)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签订工程建设合同。上述(一)、(二)类项目的合同签订程序与招标审批程序一致,(三)类项目合同由班子成员集体研究,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按程序(比照第十六条规定)审批。所有合同应当在签订后报县司法局备案。

第二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评标方法的分类、采用范围及具体内容,按照省级及以上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规定执行。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确定中标人的须是二级及二级以上施工资质才能承担的工程或者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

第二十招标单位应根据工程技术、性能和上级行业监管要求提出评标方法,招投标行业监管部门按程序批准后确定实施评标方法。工程技术特别复杂,性能和施工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招标单位要组织专家委员会对该工程技术、性能要求进行评审,并邀请相关部门参与监督。其评标方法由专家委员会确定,按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为提高县城品位,减少重复建设,方便后期管护,县城供水管网、电力线路、园林绿化、路灯工程维护维修可以实行预算控制,分别由县自来水公司、国网绥宁供电公司、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组织施。

第二十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投标人有下述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业主单位(招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2.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3.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4.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5.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3.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4.擅自修改、伪造、变造、隐匿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投标文件、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标通知书等成果文件。

(三)投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2.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3.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中标。

第二十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依据公平、公正原则,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比例统一为中标或合同价的10%。履约保证金不得提前退付,相关管理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相应的缴、退履约保证金审批程序和管理制度纳入合同约定条款

四、项目实施

第二十  除书面通知同意设计变更外,所有政府投资项目一律实行总包干。超出工程建设合同价款的部分一律不结算、不付款。

实行公开招投标的项目,符合下列情形的,可申请设计变更

1.县委、县政府领导现场要求优化设计的;

2.原设计方案确有明显缺陷的(不含基础超深);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已建工程损毁的;

4.变更设计有利于合理减少工程造价的。

除上述123情形外,不得变更调增工程造价。

第二十  符合条件的设计变更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类变更:单项工程造价增加20万元以下,且累计增加总额50万元以下的变更为一类变更。由项目业主单位班子成员集体研究,报分管副县长审批。

二类变更:单项工程造价增加20万元(含)以上,或累计增加总金额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变更为二类变更。项目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由分管副县长审批

三类变更:累计变更增加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除按二类变更规定程序审核外,项目业主单位应向县人民政府书面说明情况,报常务副县长审批,其中超过400万元(含)以上还应报县长审批。

施工过程中出现险情,由项目业主单位现场确定变更方案,报分管副县长同意方可实施,一个月内补办项目变更手续。

减少工程造价的设计变更由项目业主单位审核,分管副县长审批。

第二十  工程量签证(计量)。施工设计图纸范围内的隐蔽工程及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必须由施工单位现场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项目业主单位施工现场代表如实计量,并在48小时内签字认可,同时提供含业主单位施工现场代表在内的施工现场照片。

第二十  经批准同意的变更工程单价的确定:

(一)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其相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规定调整:

1.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15%(含15%,有行业规定的从其规定)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2.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的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的15%(有行业规定的从其规定),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增项目时,对调增量大于15%部分或新增项目,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审查招标控制价编制原则重新组价,但投标人投标报价较原审查招标控制价的下浮比例应予保持。

(二)暂估价的确认。由业主单位邀请县财政局等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市场调查确定材料单价,并将确认材料单价作为工程结算材料调差的依据。承包人对调查确定的材料单价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的,由业主单位直接采购,先行垫付货款,并从承包人工程结算款中扣回。

(三)采用先进方法及工艺施工没有相关定额标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工程及造价管理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实际测定,编制补充定额,按程序报造价机构审核后按批复的单价执行。

(四)工程变更增补价款按原合同约定同比例下浮。

  业主单位应建立对业主代表、施工及监理单位现场关键性岗位人员的考勤考核制度。现场施工期间实行脸谱识别签证确认到岗,工程开工前,施工、监理单位按照投标文件中明确的现场关键性岗位人员在业主单位和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下建立身份脸谱验证系统,并保存相关原始电子文档;项目开工后,按月对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实行脸谱识别考勤,并保存电子考勤记录。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在合同中明确,考勤达不到投标文件(或施工合同)规定要求的,严格按约定处理。

第三十条  施工、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禁止任何形式的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行为:

(一)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的;

(二)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的;

(三)签订合同的工程承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隶属关系的;

(四)签订合同的工程承接单位与工程实施时现场的项目经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主要技术人员之间无合法的聘用、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关系的;

(五)施工、监理单位现场关键性岗位人员的考勤不实行脸谱识别确认到岗,或脸谱识别确认到岗出勤达不到行业标准及合同条款约定的。

第三十  业主单位应当防止施工、服务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发现施工、服务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时,应在10日内向主管部门、行业部门报告。以上违规行为行业监管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罚,并列入我县建设市场征信体系“黑名单”。

五、项目监管

第三十  业主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勘察、设计、预算单位的监督与管理,需到现场进行调查、调研论证的,必须督促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充分调查,反复论证,业主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勘察、施工图设计、预算成果进行现场验收,以确保勘察、设计、预算完整、精确。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代理公司的监督与管理,每年对代理公司要进行业务和守法等方面的考核,对业务水平低,违法乱纪的代理公司要纳入“黑名单”,禁止进入县内市场。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投标单位的监督与管理,严禁“打牌子”投标,开标时投标单位的法人或项目经理必须到场。可以授权委托的,受委托人必须为在公司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正式员工,且招(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和施工经理原则上同为一人。

业主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项目部的监督与管理,项目部必须按要求设立,按规定配备的人员必须实际到位后方可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一经发现人员缺位,要通知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必须上报不良行为记录,造成的损失,由施工方承担。

加强工程现场监管,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项目业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切实履行职责,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建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现场管理积分制,落实“黑名单”管理,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单位禁止进入县内市场。

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监督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第三十  县审计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计监督。重点对列入年度审计监督计划的项目、社会反响较大的项目、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需要审计监督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必要时县审计局对其他项目进行抽查审计。县审计局要建立我县投资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库,实行随机抽签和考核退出机制。

第三十  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费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超额累进费率分段计算,由业主单位提出,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批,县财政局在限额内分次拨付,合同期12个月以内的一次性拨付,超过12个月的每年度拨付一次。分段计算标准为:1000万元以下按1.5%10003000万元按1.2%3000(含)5000万元按1%5000(含)7000万元按0.8%7000(含)10000万元按0.6%10000万元(含)以上按0.4%,但单个项目的管理费最多不超过100万元。项目管理费由项目业主单位使用,项目管理费开支范围包括: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六、项目验收与结算

第三十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自验合格后,向业主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由业主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不同的验收类别,依据行业主管部门的验收规程,组织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结论。

第三十  业主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严格把关,认真履行结算初审职责,不得将建设工程以外的费用计入工程结算造价内,不得将主要建筑安装工程和附属配套项目拆分送审。

(一)5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由业主单位组织班子成员集体研究,根据合同内容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二)5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县财政局进行结算评审。

(三)4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在县投资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库中随机抽签确定中介服务单位,委托其进行项目结算审计。

第三十  在施工合同中对主要材料调差可以约定不作调整或明确风险包干幅度。合同价400万元以下和超合同工期(不可抗力及建设方面原因合理顺延工期除外)的项目不予调差;施工合同期内主材料(水泥、砂石、钢筋等)变幅±5%(含)以内的不予调差,变幅超过±5%以上的按邵阳市工程造价文件颁布的绥宁县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调整超过5%的价差部分。符合调差条件的,由业主单位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分管副县长审批。工程调差造价不列入项目投资包干范围。

施工过程中,检验试验费按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承包人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技术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第三十  抽查结果采用。结算审核人员必须到工程现场进行抽查,工程量与抽查结果不一致时,其计结方式如下:

(一)抽查结果比报送工程量多,同类别所有工程量按业主单位审核报送的工程量,经评审复核的结果结算;

(二)抽查结果比报送工程量少3%(不含)时,抽查部分按实抽工程量结算,未抽查部分按同类别抽查工程量的平均减少比例核减工程量进行结算;

(三)抽查结果比报送工程量少3%10%时,其他同类别抽查部分按实抽工程量结算,未抽查部分按抽查的工程量平均减少比例,在经评审复核结果的基础上核减工程量进行结算;

(四)抽查结果比报送工程量少10%(含)以上时,抽查部分按实抽工程量结算,未抽查部分按同类别抽查工程量的最大减少比例核减工程量进行结算。

(五)当单个结算项目审减率超过5%时或因施工单位漏报项目,对该项目超出部分和再行追加项目所导致的咨询服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在出具评审报告时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项目竣工验收和结算后,业主单位要将项目所有资料逐一整理归档,由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后,移交县档案馆存档备查。

七、项目资金拨付

第四十条  业主单位要认真审核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资料,申请拨款前,要按要求一次性向财政部门提供工程合同、变更审批、计量报告、竣工验收、业主单位审核意见和领导审批等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财政部门各资金管理股室必须严格审核相关资料,提出审核意见并盖章,对业主单位资料报送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入申请资金拨付程序。

第四十  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审批流程。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拨付到合同签订单位,在预算限度内严格执行如下审批流程:

1.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向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项目业主单位审核后向县人民政府书面提出拨款申请

3.县财政局审核;

4.分管副县长审核;

5.常务副县长审批

6.申请金额200万元以上和工程结算前工程拨付累计超过合同金额80%的,应报县长审批。

第四十  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进度,一律不得借支。财政部门在资金拨付时将合同价执行情况作为前置条件,对合同价执行明显异常的项目暂停拨付建设资金,待项目问题整改完成后,才能继续拨付资金。各资金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支出股室必须逐项目设立和完善项目资金拨付管理台账。在工程结算或评审结论前,累计拨付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80%,勘察、设计等服务费用拨付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0%,其中监理费不超过70%。审批手续完善的工程变更事项纳入进度款拨付范围,凡是项目工程变更未按规定事先办理好变更审批手续的,一律不得拨付项目工程进度款。

八、奖励与惩戒问责

第四十  对业主单位按下列方式进行奖惩。

(一)鼓励业主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项目设计,经设计单位同意,按优化设计方案实施,实现节约项目建设资金的,实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按节约资金额的5%提取,但一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由业主单位提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查,报常务副县长审批。奖金作为业主单位工作经费和对有功人员的奖励,但有功人员的奖金不得超过奖金总额的30%

(二)业主单位规范管理,在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增加工程量,工程结算时不超出合同价的实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按工程合同价与结算价的差额部分的5%实行奖励,但一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由业主单位提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查,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奖金作为业主单位工作经费和对有功人员的奖励,但有功人员的奖金不得超过奖金总额的30%

(三)为加强业主单位督促设计、造价咨询单位的责任心,确保送审工程预算的准确性,减少预算评审成本开支,当业主单位送审工程预算单个项目审减率超过10%时,扣减业主单位当年或下一年度部门预算项目资金或办公经费,扣减金额为该项目审减额乘审减率的积,但单个项目最多扣减金额不超过5万元。

(四)为加强业主单位督促造价咨询单位的责任心,确保结算审核的准确性,减少结算审核成本开支,当业主单位送审工程结算单个项目审减率超过5%时,扣减业主单位当年或下一年度部门预算项目资金或办公经费,扣减金额为该项目审减额乘审减率的积,但单个项目最多扣减金额不超过5万元。

(五)业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不得发放重点项目现场施工津贴,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1.没有落实资金来源就进行招标及开工建设的;

2.未按程序进行立项、规划、概算、预算审批和招标的;

3.“肢解”工程规避公开招标的;

4.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不按程序审批工程变更和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造成延误工期或超预算10%的;

5.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未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

6.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或虚报工程量骗取财政资金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虚假签证的;

7.项目完工未进行竣工验收或项目竣工后1年内未完成结算造成项目超概的;

8.涉及公共安全的项目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9.项目竣工验收后未及时移交使用造成资产资源闲置的;

10.其他违反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十  对行业主管部门按下列方式进行奖惩。

项目建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能认真履职,为顺利推进项目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在年度绩效考核时优先评先评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行业主管部门不按要求加强工程现场监管,未及时发现问题或发现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对单位分管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等失职渎职行为,致使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规模非正常扩大,建设项目未能达到质量要求及预期效果,造成较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  对施工单位按下列方式实行奖惩。

(一)对施工单位的奖励。对管理规范、认真履职的施工单位,其承建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安全文明、施工进度快、工程质量优、项目资料规范齐全、没有工程变更或工程变更很少且严格按程序履行了审批手续的,纳入我县优质施工队伍库,在工程承建方面按规定给予优先考虑。

(二)对施工单位的惩戒。因施工单位履职不到位或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不佳、建设进度缓慢、项目资料不规范不齐全、有重大工程变更或超概的,严格控制其工程款拨付,由相关主管部门上报不良行为记录,并将其列入我县建设市场征信体系“黑名单”,依法限制其承担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的承建业务。

第四十  对中介机构按下列方式实行奖惩。

(一)对中介机构的奖励。对管理规范、认真履职的中介咨询服务机构,其负责的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咨询服务工作认真扎实,对项目实施与管理起到良好的推进作用的,纳入我县优质中介机构库,在服务费拨付、项目咨询服务业务方面按规定给予优先考虑

(二)对中介机构的惩戒。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或设计缺陷造成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以及工程咨询、造价、评估等中介成果中出现较大漏项、缺项,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鉴证签章不严肃、虚假签证等,造成项目重大变更或超概的,扣减该项目相关咨询服务费合同金额的30%;因咨询服务成果失实(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其承担所有损失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导致超概10%以上或超概未超过10%但超概金额200万元以上的,不支付有关服务费,并将有关勘察设计、工程咨询、造价和监理机构列入我县建设市场征信体系“黑名单”,依法限制其承担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

(三)因造价咨询服务机构自身原因,对单个项目预算评审在送审金额基础上增减金额大于等于8%、小于15%时,按该项目造价咨询费合同价款70%结算;大于等于15%时,按该项目造价咨询费合同价款50%结算。

九、附则

第四十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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