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DR—2020-01001
绥政办发〔2020〕6号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绥宁县县城规划区违法建设行为处理细则
(试行)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有关单位:
《绥宁县县城规划区违法建设行为处理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绥宁县县城规划区违法建设行为处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落实《绥宁县县城规划区违法建设集中查处工作实施方案》(绥办字〔2019〕23号)《绥宁县县城规划区域违法建设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绥政办发〔2019〕12号)等查违文件精神,解决违法建设认定查处和分类处置的问题,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按照前款规定的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既有违法建设。
第三条 县“四城同创指挥部”控违拆违工作组围绕“拆除一批”、“整改一批”、“没收一批”的目标,负责违法建设处理工作的统筹推进、解决本细则未尽事项等问题。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查处机关)负责违法建设的立案和查处工作。
县公安、税务、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林业、文旅广电、应急管理、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和长铺子乡、长铺镇应当依法和配合查处机关履行相关职责。
非法买卖土地由县自然资源局认定和处罚,未经批准的违法占用林地或毁坏林木行为由县林业局认定和处罚,违法占用河道或行洪通道行为由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认定和处罚。
第四条 违法建设可分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两种类型。
(一)违法建设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依法应当拆除。
1.达不到相应消防条件又无法整改的;
2.建筑质量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法整改的;
3.严重侵占城市规划保留的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用地又无法整改的;
4.严重侵占河道或行洪通道的;
5.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
6.在城市规划控制的拟储备地或已征收土地上建房的;
7.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属于上列情形经相关部门按职责依法作出书面认定意见的,对符合整改情形且当事人自愿进行整改、承担全部整改费用的,可以委托符合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制订整改方案,经县控违拆违工作组研究同意后,给予半年的整改期,整改验收合格后可不予拆除、完善有关手续,整改验收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应当依法拆除。
(二)违法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其采取整改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按下列情形和标准分别处以罚款。
1.农村村民自建自用的,处建设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
2.城镇居民自(合)建自用的,处建设工程总造价6%的罚款。
3.擅自出售房屋的,处建设工程总造价10%的罚款。
4.建设商业性用房的,处建设工程总造价10%的罚款。
违法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当事人拒不整改或改正经认定不合格的,应当依法拆除。
(三)违法建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拆除而不能拆除的,依法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依法没收后的违法建设房屋产权归县财政局,委托所在地乡镇管理。现有居住人口纳入城市住房保障范畴,逐步迁出,其中已购买的,由查处机关按原值退回。未入住的房屋就地查封,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通讯等部门必须确保逐户断供到位,擅自启封使用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1.拆除该违法建筑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2.拆除该违法建筑可能严重影响主体建筑或相邻建筑主体结构安全的;
3.现有技术条件无法确保拆除安全的。
第五条 违法建设一栋房屋同时有商业、住宿、综合多种用途的,应当按本细则规定分别处罚,在指定时间内主动如实申报的,分别减少建设工程总造价2%的罚款。
违法建设行为已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罚款,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核算应缴各种罚款和税费,原有罚款低于法定标准的应当补足。
第六条 违法建设按工程造价罚款的,建设工程造价依据违法建设动工时间对照年度造价标准计算,年度造价标准按附表执行。
第七条 违法建设查处应当遵循立案、调查取证(同步作出规划影响、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检测评估等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认定)、案件审理、告知、作出处罚决定、公示、执行、结案的基本程序。
查处机关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认为需要征询其他部门意见的,应当发出书面征询函,有关部门应及时出具书面意见,不得影响办案时限。
查处机关对违法建设作出拆除处罚或没收决定的,应当先制定拆除或没收方案并经县控违拆违工作组研究后执行。
总建筑面积300㎡以下且自住自用的违法建设,可以不进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但应当签订承诺书,由房屋业主自行承担房屋质量安全风险。
第八条 依法作出拆除处罚决定的违法建设,保留处以罚款的权利。主动申请拆除的,经县拆违控违工作组批准,按《关于鼓励自愿拆除违法建筑的规定》(绥政办发〔2019〕36号)文件规定给予自行拆除补助。
第九条 违法建设依法不需拆除或没收可以改正的,经罚款并缴纳相关税费后可以补办用地手续。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农业农村水利、税务等部门对补办手续的流程操作、资料提交、税费缴纳等应当一次性告知,并分类提供办理指南,应交税费由违法当事人主动向税费部门申报缴纳。
(一)下列违法建设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宅基地使用手续: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村范围内建房(含利用旧宅基地改建房屋)符合“一户一宅”的。
2.“一户多宅”符合法定分户条件的。
3.“一户一宅”超过省政府规定的土地使用面积上限在3%以内的。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跨村建房或“一户一宅”超过省政府规定的土地使用面积上限3%以上的,集体土地农转用并按程序征收后,可以协议出让,按现行市场评估价100%缴纳土地出让金。
(三)城镇居民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或与村民合建房屋自住自用或出租出售的,集体土地农转用并按程序征收后,按现行市场评估价100%缴纳土地出让金。
(四)在合法国有划拨土地上拆旧建新,用于自住的,可以继续保留划拨也可以协议出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土地的,按现行市场评估价的70%缴纳土地出让金;用于出租出售的,按现行市场评估价的100%缴纳土地出让金。
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用地规划条件应当补缴土地价款的按前款处理。
(五)购买单位国有土地违法建自住房的,按现行市场评估价100%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十条 经处理到位的违法建设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查核相关处罚、规划核实、房屋质量及消防鉴定、手续补办、税费缴纳、权籍调查等申请资料,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不动产登记。
第十一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应当积极配合查处工作,对有抵触情绪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所在地乡镇组织村(社区)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二条 违法建设存在非法买卖土地、违法占用林地或毁坏林木、违法占用河道或行洪通道、非法经营、偷逃税收等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打击处理。犯罪涉嫌人主动投案、接受处罚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十三条 违法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违法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县控违拆违工作组应当加强查控违法建设工作的监督考核,对不履行查控违法建设属地管理职责或者组织查控违法建设不力的进行督办。
对经督办后未能及时组织整改,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承担协助查处义务的相关部门未按照查处机关要求提供相关信息、资料、依据,或者未按照要求到场配合查处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供水、供电、管道燃气等公共服务单位为违法建设提供相关服务或者未按要求停止提供服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罚款。其他单位和个人向违法建设提供水、电、燃气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经查实参与违法建设行为的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含亲属)应当主动接受依法处罚,连同参与违法建设行为一并处理。
第十八条 对干扰、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甚至以暴力抗拒执法人员的,将依法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在违法建设整治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依法行政。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的,由纪委监委等有关部门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从严处理。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的“村民”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居民”是指城镇居民,不包括居民身份村民待遇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绥宁县住宅项目历年单位造价(估算)表
附件
绥宁县住宅项目历年单位造价(估算)表
单位:元/㎡
|
2008年 |
2009年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砖混结构 |
490 |
530 |
570 |
580 |
624 |
670 |
720 |
773 |
830 |
912 |
957 |
1025 |
框架结构 |
732 |
790 |
850 |
1050 |
1127 |
1210 |
1298 |
1392 |
1493 |
1601 |
1717 |
1840 |
底框结构 |
520 |
565 |
600 |
630 |
678 |
728 |
782 |
840 |
913 |
990 |
1140 |
1224 |
剪力墙结构 |
988 |
1066 |
1150 |
1200 |
1288 |
1381 |
1482 |
1590 |
1705 |
1828 |
1959 |
2100 |
短肢剪力墙结构 |
713 |
770 |
810 |
850 |
913 |
980 |
1011 |
1085 |
1165 |
1250 |
1341 |
1438 |
厂房框架 |
1174 |
1159 |
1250 |
1300 |
1340 |
1382 |
1425 |
1466 |
1515 |
1561 |
1610 |
1660 |
别墅 |
815 |
880 |
950 |
1000 |
1073 |
1150 |
1235 |
1325 |
1420 |
1448 |
1552 |
1664 |
办公楼框架 |
988 |
1066 |
1150 |
1200 |
1234 |
1385 |
1338 |
1395 |
1452 |
1512 |
1570 |
16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