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宁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实施方案》《绥宁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绥宁县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20-07-07 10:24 来源:绥宁县 【字体:


绥政办发〔202026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宁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实施方案》《绥宁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绥宁县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单位:

《绥宁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实施方案》《绥宁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绥宁县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7

绥宁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8〕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疏通审批流程不畅的“堵点”,消除审批程序繁、时间长的“痛点”,克服部门信息壁垒的“难点”,推动“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2020年根据全国的统一部署,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改革内容

(一)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包括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覆盖涉及到的行政审批、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由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参照本方案分别研究落实。

(二)将工程建设项目分为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线性工程项目、政府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及城市基础设施非线性工程项目、社会投资建设的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业投资建设的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四类。

(三)将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等)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落实改革任务并实施;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落实改革任务并实施;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施工图审查备案和施工许可证核发等)和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有关部门的并联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落实改革任务并实施。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

三、统一审批流程

(一)精简审批环节。取消施工和监理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取消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取消申请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交的资金到位证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招标上限值审核通过后,即可组织施工和监理招标。社会投资建设项目且不在依法依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内的,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招标方式,可以直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二)合并审批事项。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缴清地价款证明可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申请人凭土地出让合同及缴清地价款证明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前,县自然资源局征求住建、人防、消防、教育、园林、地震、交警等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

(三)调整审批时序。地震安全性评价、雷击风险评估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其他评价评估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即可。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报装,在核发施工许可前督促落实到位,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四)规范审批事项。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制定我县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各项审批事项的适用范围和前置条件,并实行动态管理。制定的审批事项清单原则上应与省人民政府事项清单一致,确需超出省人民政府事项清单范围的,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说明理由。

(五)细化审批流程。各阶段牵头单位参照省里审批流程图,制作各审批阶段的流程图,明确责任单位、时间节点等要求

(六)实行联合审图。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单独进行技术审查。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实施细则。

(七)实行联合验收。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制定工程建设项目限时联合验收实施细则。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八)推行区域评估。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区域评估评审结果,无需单独编报评估评审。

(九)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已实施区域评估的审批事项、确定有条件的审批事项等实行告知承诺制。工业企业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审批负面清单管理,审批负面清单以外的项目,政府部门不再审批,实行承诺验收制。

三、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配套系统。待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上线后,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在该系统上操作完成,原则上不再接收纸质资料。加快建设我县“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并与全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有机衔接。全面梳理自建的相关信息系统,并做好与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对接。在“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建设、相关自建系统整合的资金安排上给予保障。完善项目统一代码管理制度,以项目立项阶段赋予的统一主代码贯穿各审批阶段,立项后被划分为若干子项目的,以“项目主代码+子代码”进行标识,推动“项目代码全程流转”。探索建立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相关费用在线支付系统。

四、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一)“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全面梳理我县各类规划与空间管控要素,形成“一张蓝图”基本框架。依托自建的“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整合我县空间管控各项数据,明确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形成管控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和管控规则明晰的城市空间规划图;同时,建立“多规合一”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消除主要空间规划矛盾和差异,不断提高“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效率。划拨用地项目提前开展农用地转用、征地拆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等工作;经策划生成的项目督促其落实建设条件;公开出让土地的项目,在土地出让前,将用地建设条件一次性集成公布,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同时明确受让人应接受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二)“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设立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利用信息数据平台搭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虚拟一窗”。制定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辅导服务规定》,为申请人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指导、协调和代办等服务。梳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收费事项,建立“一窗集中收费”工作机制。四个阶段明确专人主动与办事单位对接,提供帮办代办审批服务。

(三)“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实行各审批阶段全省统一的“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应建立对申请表单和申报材料清单的填报服务机制,主动告知申请人填报要求,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依托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四)“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基本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包括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各阶段的配套制度,以及牵头部门负责制、协调机制、督查制度、“多规合一”协同规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等。

五、统一监管方式

(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事中事后监管管理办法,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体系。

(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红黑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应当列入红黑名单的情形,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模式,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同时,及时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失信行为,录入“信用邵阳”平台,登入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

(三)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市政公用服务全面入驻县政务服务中心,保障入驻人员的审批受理及相应技术力量支撑。进一步清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建立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对未纳入清单的事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服务。

六、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全面领导全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成立以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住建局(人防办),负责改革工作的协调组织、督促指导和具体实施

(二)加强沟通反馈和学习培训。建立上下联动的沟通反馈机制,县住建局(人防办)要及时了解各部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并向上级部门汇报,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改革过程中积极学习省级部门改革经验,加强对工作人员和申请人的业务培训,提高改革能力和业务水平。

(三)严格督促落实。加强对改革任务落实情况督查,积极向上级部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同时,通过市政府官网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开改革进展。

(四)做好宣传引导。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和经验做法,征求公众建议意见,让企业和群众满意。

绥宁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87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施过程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监督检查行为,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在行政区域范围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监管。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依法依规实施公平公正监管,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审批有关法律法规,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确保监管依法有序进行。

(二)坚持科学监管。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制度,运用市场机制优化监管政策,运用科技手段强化监管措施。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消除不必要的管制,革除不合时宜的陈规旧制,打破不合理的条条框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三)坚持公正监管。全面推行以“双随机、一公开”为重点的监管检查制度,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四)坚持协同监管。实现部门间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探索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联合随机抽查,健全社会信用信息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

 三、监管内容

 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及本领域实际,依据部门责任清单、权力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对取消、下放、合并、转变管理方式、调整审批时序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完善监管制度,防止监管缺位。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要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追究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四、监管机制

(一)建立联动建管机制。明确监管主体与责任措施,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健全横向协调、纵向联通、纵横协管的监管体系,防止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根据部门权责清单和内部室职责明确责任室和配合室,落实责任分工,保障事中事后监管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信用监管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共享机制,并向社会公布应当列入红黑名单的情形,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对异常信用名单内的项目单位以及中介机构及时予以预警;对于严重失信的,实行“零容忍”,列入“黑名单”,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同时及时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失信行为录入信用绥宁”平台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对失信项目单位要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在投融资、工程招投标、开竣工、资质评审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守信项目单位要建立项目服务快速通道。

(三)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市政公用服务全面入驻县政务服务中心,保障入驻人员的审批受理及相应技术力量支撑。进一步清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建立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对未纳入清单的事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服务。

)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

 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派选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

 1.建立健全建设主体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察人员名录库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3.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4.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绥宁县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改革

实 施 方 案

为切实解决工程建设项目评估多、耗时长、成本高等问题,节约投资成本和社会资源,加快项目落地、减轻企业负担,我县将在袁家团工业园区、湘商产业园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内推进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改革有关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主体及范围

    (一)实施主体。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评价工作(需实施区域评估的其他地区由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评审、论证、批准,并做好相关经费保障。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区域评估的专业技术标准和评估细则、中介机构执业资质要求等,并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的困难问题和政策障碍,制定对接方案,对特定区域形成的评估报告,在有效期内依法依规予以认可。

实行区域评估的地区,相关部门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

    (二)实施范围。在县袁家团工业园区、湘商产业园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将原来需要由项目单位逐项进行的各类评估,改为由政府统一组织,按区域统一编报,实现区域内建设项目共享评估评审成果。包括:

1.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调查摸清区域内矿产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对查明储量的重要矿产资源,编制统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登记。区域内单个建设项目不再进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和登记。

2.环境影响评价。对区域内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质量进行统一调查监测和环境影响评价,其评估成果供本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使用。

3.水资源承载力评价。对区域内的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退(排)水情况、对水环境和其他水户的影响等进行统一评估,编制区域性水资源论证报告,供本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使用。

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依据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统一实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成果供本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使用。对地质灾害非易发区的项目,不需开展危险性评估。

5.节能评估。根据项目布局,按照项目能源消费和用能结构,开展区域专项节能评估,评估成果供本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使用。

6.地震安全性评价。结合自身产业定位和实际需要,统一组织开展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建立评价成果库,供本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使用。

7.考古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按照产业规划,由文物管理部门组织专业考古单位对拟开发土地开展考古调查和勘探,并编制考古调查和勘探报告,供本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使用。

8.防洪影响评价。根据本地区地理位置情况,确需进行洪水影响评价的,应将其纳入评估事项清单,统一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供本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使用。

9.水土保持评价。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的水土保持设施的数量、质量、进度及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等方面进行确认和评定,具有为水土保持设施行政验收提供技术支撑和行政职能外延的双重作用。

10.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活动。

    11.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根据区域地理位置、确需编制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纳入评价事项清单,统一编制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供本区域的建设项目使用。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区域评估清单。根据辖区内自然地理条件、产业定位和同类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涉及的评估评价事项,对照上述评估种类,确定区域评估区域范围、事项和编制要求,建立区域评估清单,形成本区域评估具体实施方案。

    (二)统一组织区域评估。园区管理机构和政府指定的管理机构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细化评估内容和具体要求,建立相应工作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评估评价,明确编制时限,并完成区域评估评价报告编制。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确定编制内容、深度、结果等具体要求,并加强编制过程指导,协调配合提供有关资料。

    (三)部门进行审查认可。区域评估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各实施主体协调各事权主管的部门牵头组织初审,形成初步成果。初步成果完成后,发至各编制单位进行交叉对照,提出矛盾差异和解决建议。各实施主体牵头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联评联审,着重协调消除各事项评估评审结果间的矛盾差异,形成最终成果,按规定时限出具审查或备案意见。同时制定结果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具体措施,同步完成办事指南的修订。

    (四)共享区域评估评价成果。区域评估评价成果由县统一管理,供项目建设单位免费使用。实施区域评估后,对进入该区域、符合区域评估成果适用条件的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部门要直接使用相关区域评估成果,项目建设单位不再单独做上述评估评价。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要求,实现区域内共享评估成果,规划目标统一,缩短项目落地时间。对不符合区域评估成果适用条件的特殊建设项目,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单独编制评估报告并报请相关部门审查。

    三、区域评估程序 

    (一)明确区域评估评价清单和范围;

    (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评估、评审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选择确定中介评估评审机构;

    (四)评估评审机构按时间要求提交成果报告或评估报告;

    (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成果报告或评估报告进行审查、批准;

    (六)区域评估(成果)报告及审查意见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网站、实体大厅公开,供各审批部门和区域内项目单位下载使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区域评估评价是我县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大力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区域评估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协调指导;要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层层压实责任,抓好组织实施,确保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区域评估工作。

    (二)加大支持力度。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文旅广体、气象等部门要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及时提供区域评估评价所需资料,明确评估事项的编制内容、深度、结果等要求,并主动加强指导。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将区域评估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做好经费保障。

    (三)强化督导检查。建立区域评估评价工作督查机制,纳入政府重点督查范围,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给予通报表扬。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明显滞后的要严肃问责。各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困难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主办单位: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绥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网站地图
政务服务热线:12345 E_MAIL:admin@hnsn.gov.cn(仅受理网站维护相关事宜)
湘公网安备43052702000102号 备案号:湘ICP备05013746号-1
网站标识码:4305270003
主办单位:中共绥宁县委、绥宁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绥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