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宁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0-04-28 15:27 来源:绥宁县 【字体:

SNDR—2020-01004


绥政办发〔202024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宁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有关单位:

《绥宁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28

    (此件主动公开)

绥宁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监管,保障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工作正常运转根据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发改价〔20091729号)、《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服〔2017474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0〕2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

第三条  城市生活处理费是指将零散的生活垃圾(即县城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物业小区内垃圾站以及环卫主管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的垃圾)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

第四条  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和“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全面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县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居住在城区内的村民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城区各单位应修建垃圾屋或自备垃圾容器,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时收集、清运、处理,临街门店及住户的生活垃圾倒入环卫部门指定的容器内,由环卫部门定时收集、清运和处理。

第六条 县公安、交通、财政、发改、市监、自然资源、住建、卫健、教育、环保、商务、交警、广电、农业农村、自来水等部门,应积极协助和支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确保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到位。

第七条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部门,收费方式可采取直接征收和委托征收。

企业、商业服务行业、个体生产经营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建筑物新建项目的建筑垃圾及渣处理费、旧房拆除的建筑垃圾及渣土处理费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直接征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财政拨款单位的垃圾处理费由县财政局代征。

城区居民、居住在城区的村民、暂住人口的垃圾处理费由县自来水公司在水费中一并征收。

类营运交通工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和交通运输局代征或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直接征收。

第八条  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根据湘政发〔200534号和湘价服〔2003150号文件精神,对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委托征收方式的由执收单位县城管执法部门和代征单位签订委托征收协议书,并将委托协议书送财政非税管理部门备案。依法委托的单位可从所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3%作为代收手续费。除由县自来水公司随水费一并征收的垃圾处理使用统一票据外,其余代收单位统一使用财政提供的专用票据。所有代收费用按季结算,代收手续费按季支付。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征收标准按县发改局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按时足额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对逾期未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按欠缴金额每天加收2的滞纳金;对拒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单位可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一条  五保户、孤寡老人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烈属、低保户、福利院减半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但须凭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的有关证件向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及环卫设备的购置、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等

第十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接受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截留、坐支、挪用城市垃圾处理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6月2日发布的《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宁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绥政办发〔2010〕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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