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宁县2020年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避险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20-02-28 14:27 来源:绥宁县 【字体:

                              绥政办函〔202016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宁县2020年大中型水库农村

移民避险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有关单位:

《绥宁县2020年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避险搬迁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8日

绥宁县2020年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避险搬迁

为了规范有序实施我县农村移民避险搬迁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避险搬迁对象为已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的农村移民,确定的帮扶对象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因居住在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经国土资源部门鉴定必须搬迁的。二是生存环境恶劣、生活贫困,不搬迁无法摆脱困境的。同时,已纳入扶贫部门建档立卡易地扶贫搬迁或住建部门农村D级危房改造范围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不再纳入本批避险搬迁范围,2006年7月1日后开工建设的移民不得纳入本次避险搬迁范围。

    二、安置方式和要求

(一)分散自建。对就业能力低,依赖土地程度高的移民,引导搬迁到基础设施比较完善、区位条件和地质条件好、环境容量相对充足的中心村寨建房安置。由移民自愿申请,经乡镇和县移民避险解困领导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在办理合法用地审批手续后,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工,由乡镇和县移民避险搬迁领导小组组织验收。

(二)集镇购房。避险搬迁对象可在本乡镇购买商品房。需村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县移民避险搬迁领导小组批准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入住验收后,发放购房补贴。

选择以上两种安置方式之一的搬迁移民户原有生产资源权属不变,继续保留。同时,新建房屋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遵循农村建房和基本建设审批监管规定。

三、补助标准

(一)按照《湖南省库区移民事务中心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第四批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的通知》(湘移发〔2020〕2号)要求,分散自建的每人补助1.2万元,集镇购房的每人补助1.5万元。建(购)房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的形式发放。建(购)房资金不足部分由移民自筹。适当控制建房面积和总造价,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住建局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的相关行政性或服务性收费,比照易地扶贫搬迁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二)对独生子女户和纯二女户,经计生部门审核后分别按增加1人和0.5人的标准发放建房补助资金。

(三)享受的人口必须为经核定的符合省移民局(湘移发〔2007〕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后扶人口,以2019年12月31日公安户籍部门户口薄为依据。

四、移民避险搬迁安置协议内容

避险搬迁安置的移民应当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县移民避险搬迁领导小组签订避险搬迁安置协议,避险搬迁安置协议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搬迁安置对象的姓名;

(二)搬迁安置方式、安置地点;

(三)建(购)房补助标准、可享受建(购)房补助人口数、补助费总金额;

(四)建(购)房补助费发放方式;

(五)完成搬迁安置的进度要求;

(六)搬迁安置对象原有房产必须无条件拆除,宅基地按规定收归集体所有。

五、移民避险搬迁实施程序

(一)自主申请:符合条件的移民户向所属村委会提出避险搬迁安置书面申请,并提供“一卡通”存折与户口簿复印件。书面申请须明确安置对象姓名、搬迁原因、安置方式、搬迁去向、建房方式,搬迁动向明确到小地名,并承诺原房屋无条件拆除,且需村委会签署意见。

(二)民主评议:村支两委召开移民户主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进行公示,如有异议应及时调整再行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逐户填写《绥宁县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对象审批表》,由户主本人或其代表签名、所属组长签名、村支两委主要领导签名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呈报至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召开民主评议会须有村组三分之二以上移民户主或村民代表参会,必须有会议现场相片、与会代表本人签名、详细会议记录。评议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拍好在村公务栏公示的照片并公布举报电话。

(三)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上报的移民避险搬迁对象进行现场察看与审核,将审核结果分村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县移民避险搬迁领导小组。审核结果必须到户、到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必须有照片并公布举报电话。

(四)县移民避险搬迁领导小组复核:县移民避险搬迁领导小组对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移民避险搬迁对象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分乡镇、村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作为实施的最终依据。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公布举报电话。

(五)签订协议:各避险搬迁的移民户按照本方案第五条规定与相关乡镇、村、县移民避险搬迁领导小组签订避险搬迁安置协议,县移民避险搬迁领导小组根据实施进度发放移民避险搬迁安置建房补助费。

(六)验收:项目完成后由搬迁对象提出验收申请,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初验后,呈报县移民避险搬迁领导小组,县移民避险搬迁领导小组会同乡镇组织验收。

(七)资料建档:由乡镇负责收集、完善资料,县移民避险搬迁领导小组整理建档。

六、建(购)房补助费发放方式

(一)新建住房的,完成房屋主体工程,发放搬迁建房补助费总额的70%;在拆除旧房并经乡镇、县移民避险搬迁领导小组验收签字后,一次性发放搬迁建房补助费余额。

(二)对集镇购房的,凭房屋买卖合同、发票、不动产登记证等,发放搬迁建房补助费总额的70%,在拆除旧房并经乡镇、县移民避险搬迁领导小组验收签字后,一次性发放搬迁建房补助费余额。

(三)建(购)房补助费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形式发放

(四)移民避险搬迁前,搬迁对象应当与当地乡镇签订安置协议,在领取建(购)房补助费的70%后3个月内自行拆除原有住房。逾期不予拆除的,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通过法律途径依法处置。同时,余款不再发放。

七、切实加强资金项目管理

严格执行移民资金县级报账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严禁挤占、截留、挪用移民避险搬迁资金,确保移民避险搬迁资金专款专用,确保移民避险搬迁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八、组织领导与实施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绥宁县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县长王世刚任组长,秦忠胜、黄革平同志任副组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全县移民避险搬迁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黄革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县库区移民事务中心,具体负责全县避险搬迁工作的实施。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相应成立组织机构,安排专人具体负责,确保工作落实。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移民避险搬迁试点工作。县自然资源局部门负责对申请对象建房用地按程序进行审批;县林业局为避险搬迁分散自主建房对象优先安排自用材采伐指标,减免相关费用;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在办理报批、报建避险搬迁项目相关手续时给予优先,并减免相关费用;县库区移民事务中心负责移民避险搬迁政策的解释、安置对象的审核和组织建房验收等;县财政局、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移民避险搬迁试点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按规定使用;各乡镇人民政府是移民避险搬迁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本辖区安置对象的审核、安置用地选址把关和矛盾纠纷调处,参与建房验收和建房补助发放等工作。

(三)严格政策纪律。移民避险搬迁工作,事关移民切身利益和全县大局稳定。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原则、定准对象、规范程序,公开、阳光操作,不得随意扩大移民安置对象范围,注重区分地质灾害避险、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和移民避险搬迁安置对象,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拨付建房补助,严禁乱开政策口子。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站等各类宣传媒体和标语、宣传栏等宣传方式,广泛宣传移民避险搬迁安置政策,营造全社会广泛支持的良好工作氛围。切实加强对移民避险搬迁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工作纪律,对以权谋私、玩忽职守、贪污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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