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政发〔2020〕3号
绥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绥宁县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
规划(2019-2022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有关单位:
《绥宁县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规划(2019-2022年)》于2020年3月24日经绥宁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绥宁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8日
绥宁县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规划
(2019-2022年)
为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县建设,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环办〔2014〕110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建设指标><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管理规程>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环生态〔2019〕7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绥宁创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落实湖南省“生态强省”战略部署,实施县域经济“生态立县”发展战略,构建生态文明建设空间格局,建设发达的生态经济、良好的生态环境、适宜的生态生活、和谐的生态文化、完善的生态制度体系,实现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目标,建设文明富强美丽新绥宁。
二、工作目标
2020年达到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标准,并通过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验收命名。2022年实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目标,并通过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命名。
三、工作任务
通过生态空间、生态经济、生态安全、生态生活、生态文化、生态制度六大领域建设,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工作。
(一)构建生态文明建设空间格局。以构建科学合理的生态文明建设空间格局为总体目标,结合绥宁县土地利用现状、生态保护红线、城市规划发展战略,制定绥宁县生态文明建设总体空间布局,界定生态空间、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的范围和区域,明确产业布局调整方向、新型城镇化建设方向和生态修复与保护方向,进一步构建科学合理的国土开发空间格局,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二)建设发达的生态经济体系。以资源环境约束和生态文明功能分区为引导,调整产业布局和能源结构,提高工业用地效率和能源利用效率;加强产业间联系,着力推进产业融合发展;以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为产业发展方向,促进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向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发展。以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调整优化第二产业,稳定发展第一产业为总体发展方向,逐步形成以高效生态型农业为基础,现代服务业为先导的产业体系,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建设良好的生态安全质量体系。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把控制污染增量和处理存量有机结合起来,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突出治废气、治扬尘,巩固提升大气污染防治成果。全力打好碧水保卫战,强化河长制运行,严管临河建设和沿河排污,进一步提升水环境质量。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抓好国土空间管制、自然保护地限制、基本农田保护等工作,清除农村垃圾,整治农村环境。
(四)建设适宜的生态生活体系。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建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友好”生态生活体系。对城乡环境进行综合整治,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味,彰显城市特色,统筹推进美丽县城、美丽城镇、美丽乡村建设,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
(五)建设和谐的生态文化体系。以先进的生态理念为指导,引导公众的价值取向、生产方式和消费行为的转型,逐步影响和指导决策行为、管理体制和社会风尚。深化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创新和发展现代生态文化,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全面实施“文化强县”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与生态文化建设有机融合,提高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知晓度和满意度,实现生态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六)建设完善的生态制度体系。以人为本,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顶层设计,构建符合人类生存和发展需求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通过体制完善和制度创新,建立与完善生态文明制度,引导人民群众自觉开展生态文明建设。
四、建设指标
根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管理规程》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建设指标》,科学、系统结合绥宁特色,绥宁县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规划指标包括生态制度、生态安全、生态空间、生态经济、生态生活、生态文化六大领域和目标责任体系与制度建设、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系统保护、生态环境风险防范、空间格局优先、资源节约与利用、产业循环发展、人居环境改善、生活方式绿色化、观念意识普及等10项内容32项建设指标,32项指标中约束性指标18项、参考性指标14项。
五、工作步骤
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各相关部门要本着扎实稳妥、统筹兼顾、先易后难、重点突破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具体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部署落实阶段(2019年7月-12月)。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编制创建规划,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创建任务,层层传导压力,步步抓紧落实。涉及各项创建指标的责任单位,制定专项工作目标计划,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举措,提交充实的支撑材料,确保各项任务达到或优于创建指标要求。
(二)省级示范县认定阶段(2020年1月-6月)。严格落实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的建设任务,全面开展创建工作。向省生态环境厅申报“湖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及“湖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认定和命名。
(三)完善提高阶段(2020年7月-2020年12月)。对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指标,认真查漏补缺,深入开展问题整改,确保各项指标达到考核要求。
(四)申报国家级示范县考核验收阶段(2021年1月-2022年6月)。向省生态环境厅申报我县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相关材料,确保通过省级比选认定,列入省生态环境厅向生态环境部推荐创建名单。确保通过生态环境部的抽查复核,积极争取生态环境部对我县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工作的认定,并获得命名。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四大家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创建日常工作。建立生态文明示范县创建工作议事机制和联络员会议制度,形成创建工作合力。市属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按照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成立创建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开展创建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加大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力度,县财政要建立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建设专项引导资金,保障创建工作经费和生态文明宣传经费。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社会与企业共同承担、投入与产出共享的资金筹措与融合机制,努力形成多元投入、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工作资金保障体系。
(三)强化考核监督。强化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目标责任考核,将创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制定考核细则,加大生态创建专项考核分值占比和考核力度。要把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工作纳入重大事项检查督办或专项检查的范围,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调做好定期对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影响创建工作进程的单位和个人,按程序提交县纪委、监委追究责任。
(四)营造创建氛围。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信、微博等新闻媒体和各类舆论平台的作用,全方位、全覆盖、立体式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工作的宣传活动,对创建过程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和经验成果深入报道,对破坏生态环境的各类违法行为及时曝光,不断提升群众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的知晓率和参与度,形成全县上下关心、支持和参与的良好创建氛围。
附件:1.绥宁县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规划(2019-2020年)建设指标(略)
2.绥宁县国家生态文明建设重点支撑项目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