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绥宁县委办公室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鼓励粮食生产治理耕地抛荒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时间: 2021-03-30 10:09 来源:绥宁县 【字体:

绥办发〔202029

中共绥宁县委办公室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鼓励粮食生产

治理耕地抛荒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市属、县直各单位:

《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鼓励粮食生产治理耕地抛荒十五条措施》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绥宁县委办公室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827   

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鼓励粮食生产

治理耕地抛荒十五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全国、省、市粮食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有效遏制耕地抛荒,实现粮食生产面积、产量“两稳”目标,特制定加强耕地保护、鼓励粮食生产、治理耕地抛荒三个方面的十五条措施。

一、加强耕地保护

1.坚决依法打击违法占用、破坏耕地行为。由县农业农村水利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及各乡镇配合,加大对破坏耕地行为的执法力度,以“零容忍”态度坚决遏制新增违法用地。对202073日前发生的存量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由县自然资源局为主依法处理到位,对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直接立案处理;对202073日后发生的违法占用(或破坏)耕地行为,由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为主依法处理。加强土地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强化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转用管控。(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各乡镇)

2.切实强化耕地保护责任。各乡镇要提高政治站位,把加强耕地利用和保护作为当前农村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要成立耕地保护领导小组,明确乡镇长作为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抓好本乡镇耕地保护工作。组织制定本乡镇耕地利用和保护工作目标管理办法,将耕地利用和保护工作纳入乡村单位、干部个人年度绩效考核,充分运用考核成果,兑现奖励和惩处,强化干部责任担当。由县财政每年度安排每个乡镇5万元(长铺镇2万元)耕地保护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开展耕地巡查和执法工作。(责任单位:各乡镇、县财政局)

3.开展常态化巡查,及时处置破坏耕地苗头。各乡镇要组建专门队伍,开展常态化巡查,准确掌握本乡镇耕地利用和保护情况,发现破坏耕地的行为或苗头,要及时制止和处理,并上报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和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

4.建立破坏耕地举报奖励机制。各乡镇、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设立举报电话,及时接受群众对耕地违法行为的举报,对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举报人每举报1起新发生耕地违法行为,经查实后,由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奖励举报人200元;2人以上举报同一宗违法行为的,奖励最先举报人。(责任单位:各乡镇、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5.加大投入,完善耕地配套基础设施。一是加快耕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每年从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向上争取的专项资金中安排耕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用于逐步开展大型农田配套的道路、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水毁耕地恢复和基础设施后期维修维护。二是多方筹资筹劳加快推进小额基础设施建设。对30万元以下的小额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乡镇统一申报,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汇总制定实施计划,报县政府同意后,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按项目资金总额的60%比例进行奖补,引导种粮大户、专业合作社和企业投资,农户积极投工投劳,着力改善农田交通、水利基础设施条件,实现农机进田、旱涝保收。三是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和维护。狠抓农田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对项目建设进行保质期监管,杜绝“豆腐渣”工程。(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各乡镇)

二、鼓励粮食生产

6.多举措支持经营主体,促进粮食规模化经营。一是加大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适度提高种粮大户种植面积补贴标准,对50亩以上规模种植大户按100/亩的标准进行奖补。二是县农商银行为规模经营主体提供信用贷款扶持,帮助经营主体缓解资金压力。三是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域,优先为耕地集中流转区域实施道路、水利和耕地平整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财政局、县农商银行、各乡镇)

7.加大农业机械化推广力度,推进农业现代化。一是累加补贴新购置农机。在国家农机购置补贴基础上,由县财政对新购置农用无人飞机、高速插秧机、有序抛秧机、烘干机等机具按购机总额的10%给予县级补贴;二是提升农机社会化服务水平,重点推广水稻机抛、机插、飞防洒药施肥播种等新技术,按照农机服务面积对50亩以上规模种植大户进行适当补贴,对开展机插秧、机抛秧的每亩奖补100元,对开展病虫害全程统防统治面积达100亩以上的每亩奖补50元。(责任单位:县农机事务中心、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8.强化种粮行业服务保障,解决种粮困难。一是加大种粮保险力度,积极引导农户参加粮食生产保险,适当提高粮食生产保险赔付额度,切实降低农民的种粮风险。二是粮食部门搞好服务,敞开收购粮食,解决种粮大户“卖粮难”的问题。三是完善国家粮库基础设施,为粮农提供代烘、代储、代加工服务。四是创建我县粮食公共品牌,加快形成以优质大米为主的绥宁公共品牌,推进地理标志产品认证,尽快形成品牌效应,增强市场竞争力。(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财保公司、县发改局、县农发行、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农机事务中心、各乡镇)

9.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严格落实种粮奖补政策。各乡镇、村(社区、居委会)将政府惠农助农奖补政策宣传到各家各户,让群众充分利用政府惠农助农奖补政策,扩大生产规模,延伸产业链,稳定产业发展。切实落实政府种粮补贴、适度规模经营补贴等惠民助农政策,认真核查种植面积,按照政策发放惠农补贴,让“谁种谁得补贴”的政策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各乡镇、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财政局)

三、治理耕地抛荒

10.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自觉消灭抛荒。一是加强粮食安全教育培训。采取广播、电视、讲座、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宣传粮食安全观、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国家粮食安全形势等,努力营造为国种粮的浓厚氛围,引导群众多种粮,不抛荒。二是加强《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增强群众法律意识,认真履行承包土地的权利与义务,纠正群众长期承包土地私有化的错误观念,制止群众随意破坏耕地、非法买卖耕地和在耕地上从事非农建设。(责任单位:各乡镇、县农村经营服务站、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11.健全耕地流转机制,促进土地有序流转。依托现有的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信息平台尽快建立县、乡耕地流转服务中心,建立耕地台账管理制度,实行统一规范的耕地台账及流转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抵押评估等制度,规范耕地流转的程序和流转交易合同等相关内容,规范耕地流转交易行为。(责任单位:各乡镇、县农村经营服务站、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12.加大奖补力度,鼓励耕地流转和复耕复种,实现抛荒耕地清零。一是实行耕地流转奖励。对新增集中连片流转耕地50亩以上且流转期限为三年以上的,并用于种植粮食或特色农作物的,分别给予种植粮食的流转经营主体200/亩和种植特色农作物的经营主体100/亩的奖励。二是鼓励对抛荒耕地进行复耕复种。由村集体负责组织协调,将村内抛荒耕地流转给种植大户耕种,并享受种粮补贴。同时,由县财政给予复耕复种奖励,对恢复种植粮食面积5亩以上连片荒地的,当年按200/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恢复种植粮食面积5亩以下的零星荒地,当年按100/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三是对合作社代耕代种进行奖励。每个乡镇扶持1-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辖区内所有无人耕种的抛荒耕地全部进行代耕代种,当年按200/亩的标准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各乡镇、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13.依法依规制定村规民约,建立耕地抛荒约束机制认真落实二轮土地承包政策,依法确认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和荒芜耕地。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承包经营基本农田(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对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耕地),可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将收回的基本农田(耕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统一流转,流转收入作为集体经济收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前提下,尊重群众意愿,制定针对“发展农业生产,充分利用耕地,制止抛荒耕地”的村规民约,杜绝耕地抛荒。以村为单位建立耕地抛荒台账,适时进行耕地抛荒情况公示,按受群众对耕地抛荒情况的举报和监督。(责任单位:各乡镇)

14.优化农业结构调整,培育耕地需求市场。多渠道培育土地流转主体,引进符合我县农业长远发展需要的农产品种养和加工企业,鼓励农民本土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积极参与土地流转,进一步增强耕地流转的市场需求。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基础上,鼓励因地制宜发展特色农业产业,提高耕地利用效益。扶持县域优质粮食品种,培育我县特色粮食品牌,对每个企业或个人取得绿色产品标志或有机产品的粮食品牌,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各乡镇、县农村经营服务站、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发改局)

15.严格考核与奖惩,严肃追责问责。将治理耕地抛荒工作纳入各乡镇及相关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并严格按照下列制度兑现奖惩。(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财政局、县绩效办、各乡镇)

1)对在耕地抛荒治理工作中,考核成绩排名前3名的乡镇,授予“治理耕地抛荒先进单位”,并给予单位10000元奖励,对其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分管农业负责人分别给予2000元、2000元、1000元奖励。对治理耕地抛荒效果差,全年发生耕地抛荒面积超过20亩或连片抛荒面积超过3亩的乡镇,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并做检讨,给予单位5000元处罚,对其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分管农业工作负责人分别给予2000元、2000元、1000元的处罚;全年发生耕地抛荒面积超过40亩或连片面积超过4亩的乡镇,列为“耕地抛荒黄牌警告单位”,给予单位10000元处罚,对其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分管农业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分别予以3000元、3000元、1500元的处罚。

2)对全年在耕地抛荒治理工作中考核排名全县前20名的村,给予5000/村的奖励,并对其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分别给予800元、1000元的奖励。全年发生耕地抛荒面积超过5亩或连片2亩的村,由乡镇主要负责人对其村支“两委”诫勉谈话,对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分别予以600元、800元的处罚。全年发生耕地抛荒面积超过10亩或连片5亩的村,对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依法给予免职、责令辞职,对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分别予以2000元、3000元的处罚。

3)我县在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耕地检查中,被通报表彰的,对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给予10000元奖励。我县在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检查中发现耕地抛荒问题并通报批评的,对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做出相应处罚。一是全县全年被发现耕地抛荒面积超过20亩或连片抛荒面积超过3亩的,对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二是全县全年被发现耕地抛荒面积超过40亩或连片面积超过4亩的,对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分别给予诫勉谈话并分别处2000元、1500元、1000元罚款;三是全县全年被发现耕地抛荒面积超过50亩或连片抛荒面积超过5亩的,对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分别给予行政警告以上政纪处分并分别处3000元、2000元、1500元罚款。

此文件有效期至2021年底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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