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绥宁县委办公室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宁县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21-03-31 10:12 来源:绥宁县 【字体:

绥办发〔202033

中共绥宁县委办公室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宁县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

关爱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市属、县直各单位:

《绥宁县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绥宁县委办公室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015  

绥宁县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

关爱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民发〔201934号)、《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儿童之家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911号)、《邵阳市委办公室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动员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邵市办发〔20209)、《绥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宁县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绥政发〔2017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坚持“以人为本、儿童优先”理念,立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儿童生存、发展需要,整合公共资源,加大投入力度,扩大福利范围,完善保障措施,建立健全我县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分类保障、适度普惠。立足我县经济发展状况,按照儿童生存发展需要,分层次(按儿童数量分层次)、分类别(按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分类)、分标准(按留守儿童数量及儿童之家面积分1类、2类)、分区域扎实推进留守、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逐步惠及全县儿童。高度重视儿童福利制度建设,完善儿童关爱服务机构布局,注重保护儿童权益,建立惠及不同类型儿童的补贴制度,努力提供更专业、更便利、更人性化的服务。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增加财政投入,加强制度建设,优先为儿童成长发展提供关爱保障和关爱服务。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儿童关爱服务事业,充分发挥关爱组织、关爱人员、社会组织作用,完善社会关爱制度体系,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儿童的良好氛围。

(二)统筹协调、城乡一体。注重统筹协调、分类指导,加大经费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逐步缩小城乡、地区之间的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差距,促进儿童关爱服务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主要目标

力争到2021年底,全县基本建立“一普四分”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城乡“一体四级”儿童关爱服务、线上线下和困境儿童救助机制,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基层落实、社会参与、人人尽责,全面建立以家庭养育为基础、社区照顾为辅助、机构服务为后盾、社会监督为保障的城乡一体化、保障制度化、组织网络化、服务专业化、惠及全体儿童的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四、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成立绥宁县儿童关爱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唐渊任组长,副县长王世刚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文明办、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扶贫办、团县委、县妇联、县总工会、县残联主要负责人和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设立儿童督导站(设在社工站),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1名女性党政班子成员或妇联主席担任儿童督导员(牵头),社工站明确2人作为儿童督导员。各村(社区)要设立儿童主任,优先安排村“两委”女性委员或妇联主席担任儿童主任。

县文明办:将儿童关爱服务工作作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并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考核体系,协调各乡镇、各部门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的志愿服务工作。

县发改局:统筹考虑儿童关爱服务工作体系建设,推动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完善关爱救助保护设施条件。

县教育局:指导各乡镇全面落实控辍保学工作制度。对于遭遇困境的义务教育阶段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重点关怀。按照湖南省中小学德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要求,把做好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纳入日常校务管理内容,并作为一项重要指标对各学校、幼儿园进行考核。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及早发现并纠正中小学生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学校要掌握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信息并登记在册,招募培育一批志愿者讲师,组建专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关爱活动。如在校发现儿童受到严重身心伤害时,督促指导各乡镇各类学校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县民政局: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定期通报全县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情况;负责协调乡镇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及家庭实施生活救助;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及家庭实施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救助制度;在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指导各乡镇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对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督促基层政府和自治组织落实对留守儿童的监护职责,构建依法履行国家兜底监护的责任和权利机制。

县公安局: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未成年人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行为;在接、出警过程中,对发现未成年人身体受到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对流浪乞讨、打拐解救未成年人无法核实身份的,要及时采集血液样本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进行比对,帮助未成年人及时回归家庭。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精神,及时主动解决无户口儿童登记户口问题,确保实现每一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户口、办理一个身份证件的目标。

县司法局: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湖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提升群众维护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制意识。组织开展服刑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排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帮扶救助措施。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未成年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县财政局:根据儿童关爱服务工作需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加强对经费的统筹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

县住建局:及时将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困难儿童优先纳入保障范围。

县卫健局:做好留守儿童、困境儿童、重病儿童的医疗服务和卫生防疫工作。

县医保局:做好留守儿童、困境儿童、重病儿童的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县扶贫办:配合做好困境儿童家庭分类帮扶工作,加大对相关扶贫项目的制定和督促指导力度,帮助困境儿童家庭早日摆脱贫困。

团县委:配合做好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将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纳入“希望工程”总体计划,动员、组织青少年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参与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如发现儿童受到严重身心伤害时,应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依托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机制推动县委、县政府做好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将其纳入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考核内容。

县妇联:配合做好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将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纳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组织乡镇妇联帮助困境留守儿童家庭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如发现儿童受到严重身心伤害时,应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县总工会:通过开展送温暖、金秋助学、农民工平安返乡和女职工关爱行动等品牌活动,加强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女性农民工的困难帮扶和人文关怀,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加强亲情关爱。

县残联: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残疾特困儿童、困境儿童相关工作,重点做好残疾特困儿童、困境儿童的康复、教育等工作,将残疾特困儿童、困境儿童纳入扶贫助学等项目,依法保护残疾特困儿童、困境儿童的各项权益。

县人民法院: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涉及儿童权益保护的案件,进一步加强儿童司法权益保障工作,为处于无人监护或者遭受监护侵害等困境的儿童依法指定监护人,确保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惩处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加大逮捕、起诉工作力度。对检察环节涉罪儿童进行教育、感化、挽救,保护救助被害儿童,积极参与关爱服务儿童综合治理工作。严厉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犯罪行为,强化对公安、法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法律监督。

各乡镇要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全部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提供基础数据;要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制定乡规民约,明确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监护、关爱、教育子女职责,明确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人,并签订好监护责任确认书,共同加强对监护人的法制宣传、监护监督,督促其履职到位。村(社区)要详细掌握每个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定期或不定期走访、探视,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要通过组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帮助留守儿童、困境儿童解决生活和学习上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确保所有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关爱服务。

五、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一)儿童之家建设提质改造

儿童之家建设和运行,由县政府主导,县民政局牵头,各相关部门联动参与。至2021年底,全县实现儿童之家全覆盖,按示范型儿童之家、合格型儿童之家进行建设。统筹利用学校、村级活动中心、幼儿园等场所进行分类建设,统一挂牌绥宁县××乡镇、××村(社区)、××学校儿童之家。

采取先建主干道旁、后次干道旁的方式,每一个乡镇都要建有示范型儿童之家。2020年建设示范型儿童之家40所,合格型儿童之家50所,2021年建设示范型儿童之家60所,合格型儿童之家66所。

(二)建立绥宁县儿童关爱服务和考核信息平台

1.建立绥宁县儿童服务信息互通机制。购买邵阳市家庭教育研究会开发的“儿童关爱智慧管理平台”系统,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立绥宁县儿童关爱服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形成系统数据库,做好数据录入和政策整理。加强民政部门与各单位的衔接,通过信息共享加强政策和公共资源的集成和合理使用。

2.管理和考核网络机制。建立县儿童关爱服务指导中心(设县民政局),专人负责指导、联络开展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在乡镇设立儿童督导站和儿童督导员,学校、村(社区)设立儿童主任,形成三级联动工作机制。县儿童福利指导员、乡镇儿童督导员、村(社区)儿童主任、儿童监护人等均进行线上学习、进行线下团辅活动,实现线上线下精准关爱、精准服务。年底根据职责对乡镇督导员进行考核评优,对优秀乡镇督导员发放奖金。乡镇督导员要考核村(社区)儿童主任全年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县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指导中心,指导中心组织抽查每个乡镇3-5个村(社区)。

(三)扎实开展关爱服务活动

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活动。各类儿童之家均应按要求开展儿童关爱保护活动,活动有团体辅导、亲情视频、物质慰问、心理辅导、手工制作、法律宣讲、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可团体参与或个别辅导,示范型儿童之家每年应开展儿童关爱服务活动不少于72场次,合格型儿童之家每年应开展儿童关爱服务活动不少于24场次,所有活动均应建立相关台账。

(四)大力发展儿童关爱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

通过加大政策支持、扩展购买服务规模和范围等方式,打通社会组织参与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的通道,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开展留守儿童生存、发展和服务的相关服务,培育孤残儿童康复、困境儿童心理教育等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招募一批心理专业的志愿者,向孤儿、困境儿童、留守儿童及家庭提供专业、持续的心理治疗和辅导。坚持“治未病”理念,发挥县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指导中心作用,组织心理健康教育进社区、进学校。鼓励和支持已经成立并开展儿童关爱服务活动的大邵公益、康泰等社会组织分区域开展儿童关爱服务。

(五)打造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的“1+1模式”

充分利用好儿童之家,建立有理念、有系统、有团队、有保障、可持续运营的“1+1模式”(1名村、社区、学校儿童主任+1名志愿者讲师)。定期培训各乡镇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志愿者,定期开展儿童关爱活动。让孩子感受到被父母所“关爱”;让孩子感受到被老师所“关爱”;让孩子感受到被家乡所“关爱”;让孩子感受到被社会所“关爱”;让孩子、志愿者老师、儿童主任感受到被党和政府所“关爱”。

六、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全面建立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与儿童发展需要相匹配、与社会福利制度相衔接的儿童关爱服务机制,是落实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维护儿童基本权益、促进儿童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县儿童关爱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和监督考核,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切实抓好落实,不断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将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纳入绥宁县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将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纳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单位年度绩效考核。

(二)进一步加大保障力度

县财政将年度儿童关爱服务工作专项资金100万元列入财政预算,做为购买儿童关爱服务、儿童之家建设、关爱平台运行、村(社区)儿童主任补贴、人员培训经费。县慈善会要组织儿童关爱服务工作专项募捐,从慈善资金中弥补儿童关爱服务经费不足。要建立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激励机制,每年进行先进表彰,乡镇儿童督导员、村(社区)儿童主任先进表彰比例15-20%,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三)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利用各类载体广泛宣传儿童优先原则、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以及有关儿童的法律、法规、政策,在县内主要媒体刊播儿童福利公益广告,传播有益于儿童成长和发展的文化信息,弘扬助孤、济困、爱幼风尚,营造有利于儿童发展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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