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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解读
时间: 2021-06-10 10:24 来源:绥宁县 【字体:

一、形成过程
    (一)起草背景。一是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二是近年来,国家、省、市对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应诉工作高度重视,尤其是市政府要求每一件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是此次行政复议改革中,原县司法局和原县政府法制办职责进行了整合,不再保留法制办机构,需要调整工作部门的职责。我县2015年8月11日印发的《绥宁县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则》已不能适应新的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形势,因此,需对《绥宁县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则》进行相应修改。
    (二)起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中法委[2020]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1]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制定必要性

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推进;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等行政管理相对人法律意识的提高。“民告官”案件逐年上升。

二、主要内容
    《绥宁县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则》共二十六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按照机构改革内容,2021年6月1日起,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县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县司法局统一行使行政复议权,统一受理,统一审理,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上级主管部门不再受理。

  二是应诉单位。行政应诉工作由县政府领导。县政府法制机构(即县司法局,下同)是县政府负责管理应诉工作,组织、协调、实施行政应诉工作的专门部门。县政府工作部门在县法制机构的统一管理下开展行政应诉工作。县政府行政应诉工作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具体承办。县政府工作部门,县政府委托的组织经县政府名义实施土地管理、不动产登记发证、房屋征收、森林资源权属争议裁决引起的行政应诉工作,由县政府工作部门、县政府委托的组织负责承办应诉事务,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协调。

三是出庭应诉责任人。县政府指派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可同时委托1-2人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其中一名是应诉事务承办单位的负责人,另一名是政府法律頋问或委托的代理律师。单位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书面向县政府和法院说明原因。出庭应诉的单位负责人的范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

四是决定上诉的,其上诉状由县政府法制机构承办应诉的部门、组织提出,按本规则第十一条、第十条办理。如无特殊情况,一审的代理人即为二审的代理人。

五是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定期通报行政应诉工作情况,通过执法监督等方式督促改进工作。

六是政府法制机构应定期通报行政应诉工作情况,通过执法监督等方式督促改进工作。

是涉及国家赔偿、补偿的案件,报县长审批后实施。

八是应诉承办单位总结应诉工作和履行法院裁判的内容,县司法局对应诉承办单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促进“案结事了”。

九是县司法局监督应诉工作内容,县司法局对应诉承办单位未按本规则要求做好应诉工作的,责令限期整改或通报批评。
    十是人民法院受理的以县政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案件,市政府受理的经县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县政府应诉的民事案件,参照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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