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乡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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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临时救助
(1)严格执行文件。符合《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
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绥政办函〔2022〕28 号)文
件要求的家庭和个人,都可以申请临时救助,做到“应救尽救”。
(2)规范救助程序。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
申请→乡镇调查核实→乡镇审核审批→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务
公开栏公示 7 天→录入系统并一卡通发放。
(3)严控救助标准。小额审批权下放至乡镇(1000 元及以
下直接审批;低保 6 倍及以下的乡镇初审,报县民政局审核);
按月审批,按月录入系统,按月打卡发放;按季度对乡镇绩效考
核;每年救助次数不得超过 2 次,一件事只能救助 1 次;原则上
属地申请临时救助。
3.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2022 年农村分散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为 501 元/月,全护理
费 5120 元/年,半护理费 2560 元/年,按月发放。农村集中供养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为 620 元/月。
(1)严格执行文件。特困人员认定根据民政部新修订的《特
72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 号)和《绥宁县民政局关
于印发<绥宁县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绥民发〔2022〕
28 号)确定,做到“应保尽保”。
(2)规范审批程序。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提出申请→乡
镇录入核对系统,提请县级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乡
镇同时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
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乡镇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
(居)务公开栏公示 7 天→县级民政部门组织人员抽查,最后将
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
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务公开栏公布。公
示有异议的由乡镇组织民主评议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社会救助
一级事项 临时救助 二级事项 办事指南
公开时限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公开主体 东山侗族乡人民政府
公开层级1 乡、村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公开层级2 乡、村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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