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寨市乡)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
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
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
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四十条:公
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
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
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
家庭。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3.《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二)明确对象范围条件,确定帮扶政策措施……就
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
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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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就业 |
一级事项 |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
二级事项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公开时限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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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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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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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
绥宁县寨市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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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层级1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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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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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