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处罚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市政服务
一级事项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二级事项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公开时限 20个工作日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公开主体 绥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 详细信息
  • 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