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毁坏燃气管道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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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对当事人袁某毁坏燃气管道行为给予行政处罚6000.00元整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城市综合执法
一级事项 市政公用管理 二级事项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
公开时限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公开主体 绥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公开查阅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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