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撒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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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城市综合执法
一级事项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二级事项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公开时限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公开主体 绥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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