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抛洒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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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城市综合执法
一级事项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二级事项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公开时限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公开主体 绥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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