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未遮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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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七款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处以5元以上100以下的罚款。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城市综合执法
一级事项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二级事项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公开时限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公开主体 绥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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