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设备验收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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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城市综合执法
一级事项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二级事项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公开时限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公开主体 绥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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