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 |
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由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初一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得超1000元的罚款。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 | ||
一级事项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 二级事项 |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公开时限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
公开主体 | 绥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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