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未及时清理建筑垃圾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 |
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市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 | ||
一级事项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 二级事项 |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 |
公开时限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
公开主体 | 绥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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