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环境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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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由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城市综合执法
一级事项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二级事项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公开时限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公开主体 绥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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