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处理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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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款,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城市综合执法
一级事项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二级事项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
公开时限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公开主体 绥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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