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厕开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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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按照《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城市综合执法
一级事项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二级事项 建设单位经批准使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公开时限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公开主体 绥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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