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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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城市综合执法
一级事项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二级事项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公开时限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公开主体 绥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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