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环境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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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装外,可以并处罚款。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城市综合执法
一级事项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二级事项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公开时限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公开主体 绥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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