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城市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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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由市政工程主管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城市综合执法
一级事项 市政公用管理 二级事项 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公开时限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公开主体 绥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公开查阅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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