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电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 |
按照《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 | ||
一级事项 | 市政公用管理 | 二级事项 |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
公开时限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 ||
公开主体 | 绥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详细信息
- 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