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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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按照《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城市综合执法
一级事项 市政公用管理 二级事项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公开时限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公开主体 绥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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