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变道路施工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 |
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 | ||
一级事项 | 市政公用管理 | 二级事项 | 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 |
公开时限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
公开主体 | 绥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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