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坏燃气设施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 |
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规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 | ||
一级事项 | 市政公用管理 | 二级事项 |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 |
公开时限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
公开主体 | 绥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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