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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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城市综合执法
一级事项 市政公用管理 二级事项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公开时限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公开主体 绥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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