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燃气用途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六款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城市综合执法
一级事项 市政公用管理 二级事项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公开时限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公开主体 绥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详细信息
  • 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