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瓶装燃气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城市综合执法
一级事项 市政公用管理 二级事项 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公开时限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公开主体 绥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详细信息
  • 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