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瓶装燃气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 |
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 | ||
一级事项 | 市政公用管理 | 二级事项 | 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
公开时限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
公开主体 | 绥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详细信息
- 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