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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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城市综合执法
一级事项 市政公用管理 二级事项 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
公开时限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公开主体 绥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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